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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也应引入回避制度
检察日报 祁云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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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得到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适用回避制度的范围、对象、程序都作了相关规定。

但在刑罚执行阶段,尤其是减刑、假释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是否适用刑事回避制度?如何适用?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答案。这种法律规定的疏漏,很可能会影响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侵害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为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应引入回避制度。理由如下:

1.引入回避制度是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从法的价值分析,回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因个人因素的影响,利用公权力(如司法权)对案件作出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公正处理,这种处理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也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处理。所以,回避制度的设立,核心价值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因徇私情滥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而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私权利。基于上述分析,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中,司法人员所作出的决定,对服刑人员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如在减刑程序中,监狱对某名服刑人员是否呈报减刑,法院是否裁定减刑,检察机关是否同意减刑意见,影响该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刑罚变更执行各环节都存在着司法人员受个人因素影响利用公权力损害服刑人员个人权利的危险。现实中,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为保障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程序中获得公正处遇,在刑罚变更执行的呈报、裁定和监督各环节应引入回避制度。

2.引入回避制度,是保障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公正的需要。当前,在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权力滥用,导致司法腐败的问题。引入回避制度虽然不是根治司法腐败的唯一处方,但是,司法应该追求看得见的公正,回避制度是保证这种看得见的公正的重要制度。所以,在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应该赋予当事人(服刑人员)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即服刑人员认为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执法人员,包括监狱干警、检察人员、法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引入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与服刑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介入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从制度上防止司法权的人为滥用,保障减刑、假释程序的公正。

3.引入回避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完整性的需要。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组成。一个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保证了公正性,如果在执行阶段,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中没有适用回避制度,很难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刑罚变更执行程序,被称为对服刑人员的“二次审判”,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涉及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表现、立功等事实的认定,法院需要进行调查、举证、发表或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裁决。审理方式与刑事案件审理方式没有本质区别。所以,回避制度不仅在侦查、起诉、审判中适用,在刑罚执行变更审理中也应该适用。只有刑罚执行阶段引入回避制度,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完整性,也符合法律一致性的要求。

(作者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

更新:2008-4-23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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