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也必然要求档案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是被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证实了的。促进档案工作法制化的建设,首先应当充分认识档案工作法制化的必要性;其次,应努力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三是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法规体系;四是要加强对档案工作法制化的检查监督。
[关键词] 档案 法制
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要求国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全国各行各业都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档案工作当然也不能例外,档案工作法制化的核心也就是“依法治档”,一切档案工作都要依法进行。那么,如何促进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并愿与各位同行进行商榷。
一、必须充分认识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思想到位了,行动才能到位。一项工作,只有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调动起来,我们只有充分认识了档案工作法制化的必要性,在实际工作中,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才能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需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使“依法治国”有了国家宪法的保障。“依法治国”的最主要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档案工作是国家各项工作中的一部分,同样要求依法治档,一切档案工作都要依法进行,要有相应的档案法规体系,要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档案工作人员,这些都是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内容。因此说,档案工作法制化是党的政策的需要,是宪法法律规定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证明,市场经济社会就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更需要健全的法制。马克思主义也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不仅决定着法制的产生,而且对社会法制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法制也较完备。档案工作法制化作为社会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然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运行同样要遵循以上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出在先,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则在其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档案工作也要法制化。如:除《档案法》外,近几年各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制定了不同行业的档案管理法规、规章,就是最好的印证。
二、努力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充分认识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与“努力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讲的,二者都是从主观方面来促进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对“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也就相应增强了。反之,法律意识(主要是档案法规)的增强也将加深对档案工作法制化的认识。档案工作者的思想认识深刻了,法律意识到位了,在具体工作中自然就会严格依法办事,就会自觉的去用法律来衡量工作中的一切。
首先,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档案立法工作完善。具体的档案工作人员,最易发现现有法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最知道哪些工作是最需要建章立制的。如果他们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那么,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就会更接近于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将为法规的制定者提供扎实的第一手资料,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工作质量。
其次,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大提高档案工作法规、规章的执行力度,使档案工作法规、规章得以有效的贯彻执行。法律意识较强的档案工作者,必定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制定完善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并得以贯彻执行,正是档案工作法制化的核心要求和目标。
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法规体系。
应当说,完善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是档案工作法制化的基本前提,是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客观条件要求。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样,档案工作法制化也必须要求健全完善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档案工作涉及各行各业,知识面涉及较广,目前除《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外,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总体来看,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严密性。还有很多的行业没有具体的法规、规章,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虽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档案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但监狱系统、劳教系统、保险业等部门、行业档案怎么管理没有具体的法规或规章。
档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怎么建、怎样才能做到统一、协调,对我们来说是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想办法解决。法制化建设必然要求“有法可依”,在加强国内立法工作的同时,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学习、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总的原则应当是:既要强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密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又要增强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法规、规章因地制宜的具体可操作性。形成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从而为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提供完善的法规依据。
四、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监督机制。
监督主要有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就档案工作的实际现状而言,目前能起到有效监督作用的主要是行政监督(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因为档案工作的作用、意义还没有被社会大众所认识,社会与舆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甚少,进一步加强仍需一个过程。而行政监督既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又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在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起步阶段,行政机关理应担当起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的重任,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强制监督。《档案法》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是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有力法律依据。
参考书目: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4月版
2、《档案业务常用规范化文件汇编》昌吉回族自治州档案局编
更新:200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