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执法为民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内容提要: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根本上就是公正执法;践行执法为民首先要培育警察的现代法治意识;执法为民所产生的巨大效益,必将会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政治权威。而党的政治权威、现代法治意识和公正执法是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必备要素,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对推动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
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的根本体现。现在全国公安机关正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如火如荼地开展一场执法理念的大变革和执法行为的大归位。在此之际,笔者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对执法为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执法为民与公正执法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执法为民,就是公正执法,切实保障公安法律法规的依法正确实施,让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是执法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过程,而为民执法则凸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无数个个体构成的,而国家权力又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每个个体公民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直接行使各种权力。人民通过一种由他们选举出来的中间人,即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的名义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为了行使好国家权力,一方面,它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和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另一方面,它产生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以法律的形式将人民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赋予他们行使。各个权力行使主体忠实执行法律,切实保证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实质就是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各项权力正确行使,就是在工作中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本质体现,也就是执法为民。一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等不当行为,都是违背法律,违背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当然就不是执法为民的行为。因此,执法为民与严格公正执法在根本上应该是完全一致的。
二、执法为民与法治意识
对公安机关来讲,执法为民首先是一种指导思想,但更是一种行动,要体现于具体工作中去。对执法民警而言,执法为民是每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对公安机关而言,则是每一个执法为民行为整合后反映出来的执法状况。公安机关及少数民警不能做到执法为民,有许多原因,而没有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如受执法就是专政的思想观念支配,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的野蛮的手段,实行所谓“专政”。特别是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滥用留置手段,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对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滥用私刑,实行刑讯体罚;受执法就是管人的思想观念的支配,在执法管理过程中,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成员毫无感情,态度蛮横,甚至刁难、打骂,蔑视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在执法中随心所欲,不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及时受理、审批、办理或办案、送审、报批、结案。造成久拖不结,超期羁押;受执法就是执权的思想观念的支配,特权思想严重,为了维护自己尊严,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本权利;受执法是一种职业的思想观念的支配,把法、权、钱联系在一起,把市场经济意识融入执法意识中去,以是否有利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经济效益作为出发点。在制定措施、出台政策上过分地考虑部门单位经济效益。在执法过程中,受利益驱动,追求经济效益,或滥用权力,以罚代法;或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或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搞权钱交易,甚至借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权力私有,权力商品化,搞“执法产业”,将执法当作发家致富的手段,等等。
行为受制于意识。要实现执法为民,首先要摒弃不正确的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法治意识。
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等方面内容。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出发点,从自由派生的一切公民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基本归宿,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终极目的,不过是体现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已。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要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依宪执法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行使行政权力、执法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以及组织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来办,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执法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的发生。
权利至上的意识。公安机关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赋予权力的行政机关,不仅肩负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任务,还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私权”的任务。公安机关行政和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维护国家“公权”与公民的“私权”的过程。宪法确立的主权在民的原则,集中地表达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它强调国家权力的有限操作性和公民权利的有限妨害性,它对公民权利的明确而正当的宣示,即意味着对传统“人治”权力毫不客气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树立权利至上的意识,辩证地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宪法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决不能只强调国家公利益而轻视、散置、削弱公民私利益,为了维护“公权”而损害“私权”,更不能以维护“公权”为理由,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肆意侵犯,或不尽维护“私权”的职责,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视若无睹、充耳不闻,逃避、推卸、减轻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程序公正意识。法律程序是执法机关执行职务、实施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是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重要方面。法律程序的实质是限制恣意。它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理性的有效措施,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的有效条件。现代的宪政立法理念不仅以追求客观或实体公正为目的,更以追求法律程序公正为途径。任何法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真正得以实施,程序的独立、中立、公开和程序中的表达自由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价值。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只有在机结合中才组成法律。因此,端正执法思想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警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不论是在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决定、行政监督检查的过程,或者是在刑事执法中的立案、侦查、拘捕、起诉等各个环节;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是适用普通程序,都应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执行。绝不能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办、久拖不结或超期羁押,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实现。
为民服务意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本质是实践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清醒地认识到在法治国家,没有公民意识就是政治不纯的表现。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把执法行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为民服务意识,在制定各项决策和出台各项措施,在具体的执法行政的行为中,要躬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的态度,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工作,倾听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呼声,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三、执法为民与党的政治权威
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效益:
治安效益。执法为民,就是要保民平安,增加群众的安全感。按照主动积极的治安思路,用足用够法律武器,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命案必破”、“黑恶必除”、“逃犯必追”、 “两抢必压”等专项斗争,切实有力地遏制刑事发案的上升势头,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免受不法侵害,或者挽回非法侵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的利益。
社会效益。执法为民,就是要帮民解忧,把排查调处人民群众的各类矛盾纠纷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对各类纠纷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调解,基本保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经济效益。执法为民,就是要助民致富,在执法办案中,力求对企业“零干扰”,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各基层所队为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要在各项管理中推出服务新举措,如代办服务、预约服务、被叫服务、持卡服务、首接服务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制定服务经济发展、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举措,切实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
法律效益。执法为民,就是要取信於民,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公安权力的监督,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加强经常性的执法监督。严把案件提请逮捕质量关,严禁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狠抓执法纠错。公安法制部门在日常案件审核、复议和执法检查中狠抓执法过错追究,追究当事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公安机关队伍庞大,执法涵盖面非常广,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执法为民所产生的效益,对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政治权威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个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人们的认同,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真正的尊严和威信,以维持并加强自己“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地位和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最早是靠“打出来的”,是建立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领袖个人的超凡魅力的基础上。随着文革的结束,十年动乱带来的灾难,驱散了领袖身上的光环,党的政治权威受到了削弱。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全国人民致力于经济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并以举世瞩目的成就向世人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伟大正确的党,是具有超凡执政能力的政党,由此党的政治权威得到极大的加强。但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繁荣的同时,也加剧了中国的贫富分化,基尼系数从80年代初期的0.288扩大到90年代中期的0.388,15年间增加了10个百分点[i],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在增加,针对社会不公平的案件开始出现;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政治腐败问题日益凸现,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所有这些,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党的政治权威。
执法为民来源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核心就是通过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私权利。执法为民所产生的效益,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办事方便了,执法公开了,腐败现象少了,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改善了,社会更加稳定了,安全感增强了,从而让他们确实体会到党和政府是在为他们服务,他们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因此,公安机关做到执法为民,必将会进一步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党的政治权威由于获得更广泛的支持而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四、执法为民与法治进程
中国现在正大步向法治化迈进,这是历史的潮流,时代的呼唤,更是人民的心声。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主法制精神先天缺失的国家搞法制建设,难度很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依靠自己的执政地位和政治权威,领导全国人民走上一条至上而下的法治化道路。她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二十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和政治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必须不断加强党的政治权威。
法治化进程中,需要在立法、执法、守法、普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做大量工作,它们以人们看得见方式推进法治建设,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法治建设的显性因素。但是,现代法治意识却在内线作为隐性因素与显性因素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从某一程度而言,法制意识是推进法治的一个关键性结构要素,是对抗和克服人治的重要的自觉力量,是制约权力、维护权利、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是现代法得以实施的最大保障[ii]。法治最基本要求就是法的至上性,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权利至上等现代法治意识的培育,对保障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执法者的法治意识的培植,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中更为重要。执法者具备现代法治意识,一方面能自觉依法执行法律,抵制各种破坏法律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权力本位意识和特权意识的消除,自觉带头护法守法、依法办事,从而能有效抵制一种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法治、不信任执法机关的情绪在社会上的蔓延,有利于社会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巩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伟大治国方略,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随着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无法可依已经逐渐成为历史。但是一些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依然存在。实现依法治国,前提是立法的完善,但关键是执法的严格与公正。说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并不为过。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首要的和根本的,就是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证各项公安权力严格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
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在于公正执法,在于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其本身就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随着执法为民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及思想的不断践行,警察的法治意识将会得到培育和根植,其所产生的应然的社会效益更会增强人民对党的信任和对执政能力的赞誉,使党的政治权威得到巩固和进一步的加强。因此,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的确立和执法为民的具体行动,对我国法治化进程必将起着非常重要的、良性的、积极的推进作用。(作者为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本文为浙江省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征文作品。)
[i] 世界银行:《共享增长的收入――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中译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ii]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译本。
更新: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