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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周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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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与德、法治与德治及其相互关系

法与道德都是调节社会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但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原则的总和,是用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依法办事,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能保证国家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人的价值判断及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虽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力量。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法办事的一种政治主张。我们所讲的法治,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所说的德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规范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禁用词】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创业的精神;以提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可以说,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就无法实现。同样,德治化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法治化解决的是民主制度“硬件”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可依,具备良好的对违背民主制度行为的防范能力和最强的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德治化解决的是民主制度“软件”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思想素质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运转。法治约束力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滞后性;德治约束力弱,但是立足于“治本”并具有超前性。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

二、正确认识法与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正确区分不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所有道德不提倡的行为完全违法,即法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标准。法是以我国的成文法为标准。而道德则是为维系正常健康进步的生活,依据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的思想和观念等行为规范,评判是非曲直。道德由于社会教育和社会舆论监督而得到强化,并进而成为个人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必要的节制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证个人利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法与道德区别开来,既不能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调整,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

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任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道德舆论虽然是一种公众性社会活动,但是却能使人从内心里产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思想,产生抑制私欲、控制理智大门的作用,让人们在寓教于乐中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正确思想的熏陶,使人渐生内在持久的精神。道德虽然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社会舆论的压力、群众的指责、良心的责备,往往会有形无形地对一个人的品质产生极大的影响和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没有法律作底线,再完善的道德最终也不过是说教而已,因此必须由法作保障。因为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在保卫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是道德无法比拟的。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特殊优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是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信念、道德理想和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践证明,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常常从不道德开始,由小到大,由轻到重,由违反道德规范转化到违反法律规范。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没有浓厚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单纯地依靠法律制裁是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为此,必须努力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尚,使人们不仅畏惧国家法庭的审判,也畏惧内心“法庭”的审判,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是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在立法上,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确认和保护,如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暴力、遗弃行为,如果后果严重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虐待罪、遗弃罪进行惩罚。因此,法的制定要体现道德的原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过程,其影响不只涉及犯罪者或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产生一种威慑力。因此,要有效利用法律手段,使社会主义道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传统和习惯力量。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所注重的“个人利益至上”观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使原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发生了瓦解,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体系又未在社会上形成,从而发生了信仰危机和价值观念混乱的状态,并产生了大量腐败现象。再者,因为法治建设毕竟需要一个过程,我国现行的法治尚有欠缺,并不能涵盖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所以,仅仅依靠法治并不能完全解决国家长治久安问题。作为治国方略,理应把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完整理解、全面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持久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要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例如,对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现象,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要在立法中有所体现。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二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再次,要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更新:2004-6-13
信息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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