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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治时期的法制和谐与社会和谐
《法学》 王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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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是个德治、人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法制只是一种治国的辅助手段,即“德主刑辅”。即使如此,为了充分利用法制这一手段,中国古代大治时期的一些执政者仍然重视法制建设,以达到法制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一时期基本都能实现法制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文景、贞观和开元时期出现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就是这样。

这些大治时期的法制都比较和谐,只是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文景时期是一种轻法的和谐。那时,大量废除酷法,其中包括:“除收弩相坐律”、“除诽谤律”、“除钱律”和“除肉刑及田租税律”等等。另外,这一时期还进行了刑制改革,以笞、徒、死刑取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等。至此,汉初高祖刘邦以来的约法省刑过程基本完成,秦时的严刑酷法被轻法所取代,轻法的和谐局面基本形成。贞观时期主要是一种礼法结合的和谐。中国的礼法结合之路从汉武帝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完成,其代表作是现存的唐律。此律有机地把礼法结合起来,具体表现为:礼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存于律中;法又维护礼的要求。后人对此有精辟的评说,认为它“一准乎礼”。此话是真。开元时期则是成熟法律的和谐。开元已在唐朝中叶,法制经过前期的发展,已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其中,《唐六典》制订完成,律、令、格、式和典的法律形式首次出现,完善了唐朝的法律形式;唐律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调整,使其更适合中唐情况;司法机关的职责、运作亦进一步规范等等。可见,中国古代大治时期的法制是不同表现形式的和谐的法制。

大治时期的法制和谐是一种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促成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里以贞观时期的法制为例。那时的法制充分体现礼法结合的内容,以致主流的儒家思想独尊地位进一步巩固,影响进一步扩大,意识形态被国家牢牢控制;法律内容明确规定全民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他们应有的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有章可循;司法机构互相制约,司法官依法办案,慎刑和恤刑的原则在司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社会公正表现突出等等。这些都为贞观时期的社会和谐创造了有利条件。文景与开元时期的法制也都有类似情况。

当时和谐法律的效果明显,和谐社会的大治景象得到了充分表现。其中包括:犯罪率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等。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文景时期,治安情况良好,尽管那时“刑罚大省”,但年仅“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同时,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口增多,即“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贞观时期也基本如此。据《贞观政要·政体》记载,那时,“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皆空,马牛市野,外户不闭。”隋末那种人口稀少、经济凋敝、田地荒芜的情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开元时期的社会仍保持着和谐状态。《旧唐书·刑法志》记载:那时,“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可见,在中国古代,和谐的法制往往与和谐社会相联系,似乎是一双孪生兄弟。

中国古代大治时期的法制、社会和谐,与执政者的较强执政能力密不可分。他们一般都能勤于思考,励精图治,顺应民意,努力执政。这里以文景时期为例。文帝、景帝时,根据汉初的具体情况,继续推行黄老的“无为而治”思想,努力“与民休息”,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法律与社会和谐的规定,逐渐形成“文景之治”的局面。汉文帝减轻田租、赋役和刑狱,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同时还削弱诸侯王势力,巩固中央政权。汉景帝即位后,进行“削藩”,平定七国之乱后,把诸侯王的任命权收归中央,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政权等等。这些都显示出文帝、景帝的非凡执政能力,这成为当时能出现法制与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唐贞观和开元时期的唐太宗与唐玄宗也都较强的执政能力。

可是,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的大治时期同样是专制君主统治时期,受到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很大,在法律、社会方面,本身就留有缺陷或隐患,不和谐的因素不可避免的存在。这里以唐的贞观、开元时期为例。在贞观时期,唐太宗尽管广纳谏言,勤于朝政,重视治束,但其喜怒哀乐仍对法律造成过不和谐的影响,他自己就错杀过张蕴古、卢祖尚等大臣,造成历史冤案。贞观时期没有建立制约人治的机制,导致以后武则天执政时期更多冤案的产生,酷吏周兴、来俊臣等人滥用酷刑、横行霸道,法律遭到破坏。开元天宝之际,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富者朱门酒肉臭,贫者则路有冻死骨,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另外,执政方面的不足还给安禄山、史思明等人以可乘之机,发动叛乱,酿成“安史之乱”,最终国家迅速由强变弱,和谐不复存在,社会陷入灾难。这些都给后人以警示,在建立和谐法制和社会的同时,要不断克服不和谐因素,实现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否则,这种和谐均会如同昙花一现,无法长久,最终造成社会和人民的不幸。

更新:2005-12-20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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