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得到了普及,为我国民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伴随着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我们也承担了网络中种种不稳定不安全因素的后果,那就是利用计算机从事各种可能的网络犯罪活动。本文通过对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犯罪定义的分析,进而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进行研究,分析出形成网络犯罪的真正原因,认为应该从技术角度提高技术水平有力打击;从立法角度尽快完善现有法规;从宣传角度提高全民认识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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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其危害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网络为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中,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有黑客犯罪、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病毒、网络窃密、自动犯罪、电子邮件炸弹等犯罪;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则是指破坏网络犯罪和窃用网络犯罪,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多样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只有23岁。
2、犯罪方式的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先进性。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高科技犯罪分子在计算机网络中多样的攻击方式让网络安防部门防不胜防,同时在进行违法活动后,侦查部门也很难从他们侵犯过的地方找到任何的蛛丝马迹。
4、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犯罪的对象。
5、犯罪过程的互动性和隐蔽性。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6、犯罪成本的低廉性和高效性。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所冒的风险小而获益大,其作案工具简单,只需一部终端机、上网卡和一部电话就可进行。作案者只要轻轻按几下键盘,就可以使被害对象遭受巨大损失。
(三)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1、危害国家安全。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不断普及,国家、集体、个人的事务都逐渐运行到信息网络上,针对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犯罪将表现为利用或针对网络的犯罪。甚至国家之间的战争或仇视,也将主要表现为摧毁对方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性极大。随着信息和秘密越来越集中于计算机,利用网络窃取或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机密将成为间谍活动的主要手段,网上秘密争夺战将愈演愈烈。
2、侵犯公私财物。随着货币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及电子商务的兴起,财富将以电子形式出现,并逐渐集中到计算机中。实施侵财犯罪的嫌疑人逐渐把目光从过去的纸质货币和保险柜、钱包等转移到计算机上。侵财型犯罪将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实施。目前这类案件已由利用计算机盗窃发展到了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等。同时,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被犯罪分子移植到计算机网络后,高科技也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3、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大量的计算机病毒和木马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于网络中的各种地方,通俗来讲,有网络的地方就有病毒,这更是证明来病毒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几年前的熊猫烧香到现在利用微软“黑屏”漏洞来侵害网络安全,部分教育科研机构甚至政府部门的网站被入侵,个人计算机受侵害率更是数不胜数,严重危害了信息系统的安全秩序。
4、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由于传统型犯罪将逐渐计算机化、智能化,除强奸、偷渡等极少数犯罪外,其他传统型犯罪几乎都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明显增多,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近年也更是出现了网络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社会法律和道德的争议,如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和死亡博客事件,这些都在人肉搜索上引发了法律和道德的争议。
5、利用网络传播色情、淫秽物品。随着多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视机、录像机、电脑等将合而为一,"黄毒"的产生和传播的介质将主要是计算机及其网络。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将成为"黄毒"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关专家的调查显示,网络上的非学术性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照片进入互联网。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有的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干脆直接设立色情网页,危害性及其严重。
二、形成网络犯罪的诱因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现在的网络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他(她)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而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明研究中,过多的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及其兼容性和互联性,忽视了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当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得不到社会容忍时。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目前网络犯罪在国际上的立法都还比较薄弱,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立法也比较滞后,许多案件很难侦破,真正受到刑事起诉的很少,判刑的更少。我国立法还处于刚刚开始的初步阶段,在网络犯罪定性上的法律有一部分,但对具体的新类型的网络犯罪特别是犯罪定量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有待于进一步的立法。首先,我们缺乏整体而全面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滞后性体现得较为明显,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比较被动。由于网络犯罪法律不健全,有的行为性质很难认定是技术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所以多半“宽厚有加”,打击力度不够,对滥用网络等违法行为则往往“投鼠忌器”。 其次,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网络的观点与态度不尽相同,因而对网络犯罪打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彼此协调不佳,导致对一些网络犯罪行为的放纵。第三,相关法律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比如,对纯正的网络犯罪较为详细的罪名体系现在还没有,刑法中仅有三四条规定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在法律适用上还有很大的难度。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一是法律难以对黑客的犯罪行为具体定罪;二是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中的证据难以把握并很容易消除;三是网络侦查部门很难对一些网络高手进行跟踪、查找、定位,难以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四是这个时代的受害人还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计算机操作防范不够完善,有些人甚至受害后没有报警的意识而导致了对网络犯罪者的纵容。
三、防范和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从技术角度进行防范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措施有:
1、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对非法访问的防范作用;2、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需要加密来防范窃密者的直接盗取试用;3、病毒特征判定技术。通过研究开发最新的杀毒引擎,以病毒和木马的某些行为特征直接判定并清除,能起到较好防范作用;4、用户签名认证技术。通过在用户发出的邮件或其他信息中加入第三方合法认证的签名,有效防止信息被篡改或冒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网络应用的风险。类似的方法还有很多,只要配合得当、合理应用,在网络安全防范中还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总的来说,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安全技术,因而侦察与反侦察、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
(二)从立法角度予以跟进
技术层面的防范远远达不到制止网络犯罪的目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也不可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一旦被入侵窃密,仍会导致很大损失。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在对相关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中,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但是远远达不到精确、完整的程度,很多案例都证明了对这类犯罪活动不能进行有效惩治、判决。
1.立法的认识观念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目前所有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的立法都是站在维护既存社会秩序、保护既得者利益的基础上,而比较忽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有关要求,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安全技术的加强在某些角度成了对立面,到底是为了安全的加强而遏制网络技术的进步,还是为了网络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放弃网络安全的强化没有人能确定。另一方面,可以说正是有关法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禁限,正是大企业集团、政府机构、军事当局等对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垄断,刺激出了更多的黑客行为。所以,即使仅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有关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必须认真考虑社会观念的问题。
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之后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黑客行为(犯罪行为)。认定犯罪的关键在证据。黑客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网络信息系统,留下的犯罪痕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痕迹,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也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扩展证据概念的内涵,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我们应加紧制定电子证据法,确立电子取证、网络侦查的程序,确立电子证据的认定的基本规则,从根本上解决无法有效对网络犯罪进行惩处的问题。
3.法律法规的实施问题。有了好的法律规定,对之作具体的实施就成了关键。其中,有没有一支好的警察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警察工作应该能揭露犯罪、侦破犯罪并查获罪犯。这不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传统侦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同时公检法等部门更应多做一些网络犯罪的研究,分析它的趋势和特点,以能够更好地增加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4.法制教育加强的问题。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如果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
(三)从宣传角度提高全民认识加强防范
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立法角度,反映的仅仅是一种被动的、客观的防范态度。只有激活每个人的主观防范意识,主动利用各种手段来加强网络安全防范,这样才能真正的起到防范作用,尽可能的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害。
1、利用传媒在社会上进行明确而广泛的宣传。现在能上网的很大一部分网民都仅仅是为了上网而上网,从来不知道病毒和木马为何物,有的甚至把病毒理解为可以传染的身体的病毒而不敢触摸电脑,这样的后果就是大部分这样只知上网的计算机变成了某些黑客的“肉鸡”,进一步的威胁到了其他的计算机。而媒体这个时候需要做的是进行真实而确切的宣传,某些生活小报完全可以把计算机的一些相关事件就像生活小事一样刊登出来,让民众认识到网上的世界和现实世界的类似性,把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上升到平时坐公交防小偷一个层次,同时也把网络犯罪和社会犯罪等同看待,培养起全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平常心态,促使既有社会道德融入网络世界。
2、对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进行普及教育。让中老年人认识到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已经是现实社会工作和生活中平常的使用工具,尽管它们是高科技的产物,但操作和使用它们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技术,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既应该掌握使用,也完全能够很容易的掌握使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计算机知识和操作的普及教育,老中青少一起加入计算机操作的学习大潮中,以平常心对待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就很有利于较迅速的培养起一种对待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健康的社会观念。
四、参考文献
1、孙伟平《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2、陈嘉珉:《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原因探析》,摘自中国思维网。
3、赵秉志:《中国的网络犯罪与刑事立法》,摘自正义网。
4、孙铁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J]。法学前沿,1999。
5、张越今《计算机犯罪现场侦查技术》,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更新:200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