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价可以客观反映监狱工作成效,切实提高改造质量,有效降低行刑成本,有力促进行刑公正,重点预防再犯罪。诚然,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价具有一定的艰巨性,但事物的可知论和条件的具备性使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价成为可能。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主要包括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
关键词 改造质量 评价 标准 体系
罪犯改造质量就是罪犯经过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程度,是监狱工作各项改造手段综合绩效的反映。纵观我国监狱史,监狱工作方针的形成和演变无一不紧紧围绕改造而展开的。“三个转变,一个提高”、“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转变”等要求,更加凸显了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位置。有什么样的要求,就应有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然而,截止目前,仍未形成一整套全国性的、科学的、全面的、符合监狱工作实际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这不能不制约着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本文试就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作一粗浅探析。
一、罪犯改造质量评价的必要性
1、客观反映监狱工作成效
刑罚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监狱机关承担最后一道工序,监狱如果不能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那么刑罚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正如罗瑞卿同志说过:“如果只会侦查、破案、审讯而不懂得改造他们,那么我们的工作只是做了一半,也许还不足很重要的一半。”监狱工作如此重要,而其重要性又取决于罪犯的改造质量。改造质量如何只有通过评价才能知晓,也就是说,监狱工作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才能反映出来。
2、切实提高改造质量
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有利于检验教育改造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教育改造方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对罪犯实施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教育改造;有利于考核监狱民警工作实绩,从而使民警牢固树立罪犯改造质量中心意识,致力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罪犯通过评价来引导和强化自觉改造行为。
3、有效降低行刑成本
行刑成本从外延上看,包括罪犯改造前的司法活动费用、改造中的直接和间接消耗。从内涵上看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占用和耗费①。在改造罪犯时,应考虑行刑成本。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价可有效地掌握新入监罪犯改造难易度、危险度,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教育,有效降低行刑成本;可及时发现改造工作的失误与不足,调整思路,改进方法,避免人、财、物的浪费,有效降低行刑成本;可对罪犯刑释后再犯罪倾向进行预测,使公安机关做好重点防范,有效节约国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上的费用支出,直接或间接减少国家管理社会的成本。
4、有力促进行刑公正
监狱机关在运用减刑、假释、分级处遇等激励手段时,应充分考虑减刑、假释的时间长短和处遇标准的高低是否与罪犯自身改造程度、危险性消除程度、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相一致。以“减刑的适用”为例,“谁该减刑”?“减多少刑期?”法律虽然规定了减刑条件和程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改造质量评价,在具体认定上遇到一些技术性问题,如果不能从技术上保证确实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适当的减刑,从程序上看正当、完整,也无法普遍实现实体上的正义性。在减刑、假释、离监探亲、分级处遇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民警凭经验或个人好恶现象,甚至有极少数民警利令智昏,进行权钱交易,改造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无疑会促进行刑公正。
5、重点预防再犯罪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哲学意义的改造观念。它不同于监狱学中的改造,监狱学中的改造发生和终结于监狱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刑罚执行取决于“罪刑相适应”,依据的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而不是监狱改造的需要,罪犯服刑届满不管是否改造好,都必须按期释放,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有极少数罪犯没有改造好。任何预防工作,都必须以掌握必要的信息为基础。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客观真实评价,掌握第一手信息,对有危害可能性、犯何种罪的可能性的刑满释放人员,建议社区或公安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做好重点帮教,及时消除其又犯罪动机;对有危害必然性的,要建议公安机关做好长期重点控制,加大帮教力度,预防重新犯罪。同时,一些罪犯在改造期间由于自身的劣根性和改造的反复性,对他们进行入监初期和改造期间的甑别与评价,可以对有脱逃、行凶等狱内又犯罪倾向的罪犯进行重点防范,防止狱内又犯罪。
二、罪犯改造质量评价的可行性
1、事物的可知论
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固然要依据其是否守法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和检验,但人的行为是受其心理、意识支配的。虽然心理和意识是摸不着、看不见的,但它是实际存在的意识事实。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可知的,人的心理、意识也是可知的。从心理学角度,我们可以通过行为观察、谈话、心理测试、追踪调查等方法,进行间接地评估。透过过去和现在可知未来;透过行为可洞察内心;透过个性心理可预测群体动向;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都是完全可能的。古人云:“存于心,现于行”;“听其言,观其行,便知其态”。控制论中的“黑箱”理论也可说明这个问题;或像中医看病,通过“望、闻、问、切”推知脏腑的病变;亦可借鉴评估无形资产的方式来评价罪犯改造质量。因此,尽管人的思想意识具有某些不可知因素,但从总体上说,它们是可知的,关键在于认识者是否掌握认识的手段和规律。
2、条件的具备性
实践依据:新中国监狱工作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罪犯改造质量评价奠定了基础:《监狱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监狱理论得到了空前发展,心理学等学科临床应用到监狱工作,为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提供了理论支持;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是监狱机关依据《监狱法》第56条规定建立的罪犯日常考核制度,是评价罪犯改造状况的基本手段;罪犯入监教育后的考核与验收、“三分”工作的实践,以及半年评审、“三课”教育考试考核、罪犯出监鉴定,定期对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追踪回访,组织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调查,都为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提供了实践依据。可喜的是,近几年江苏、湖南、天津等省市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价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这为全国性的评价体系的形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前提条件:近年来,监狱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等措施的实施,逐渐纯化监狱功能,保证监狱集中精力进行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为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提供前提条件。
有利条件: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中,涉及到大量数字处理、数理统计、文字记载。随着监狱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建设,处理上述内容的劳动量大大减小,准确程度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同时,电子监控等技术的运用,为民警全方位、全天候考察罪犯提供可能。科技日新月异为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提供有利条件。
资源条件:行刑社会化进程的加快,监狱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与支持,罪犯刑释后守法情况,可以由多部门参与考评,这给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提供了资源条件。
三、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
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是衡量和评价罪犯改造质量的准则。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如法律标准、分类标准、依据学标准、罪犯构成标准等。各个标准之间既有一定的独立性,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共同构成评价标准体系。
1、法律标准
从根本上说,犯罪是因为破坏了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是由法律确定的,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罪犯刑满释放时应具有的品质和状态,要求不可过高,亦不可过低。《监狱法》第三条规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守法公民”就是罪犯改造质量的法律标准。
2、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是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经过分类改造,达到“守法公民”的程度,各有侧重地进行具体考察。暴力型犯罪重点考察其情绪冲动强度是否减弱、挫折耐受和掌握处理矛盾冲突的能力以及虚荣心、粗暴性矫正情况;财产型犯罪重点考察其贪婪的物质欲望是否得到抑制,是否确立以合法的方式满足正当需求的意识;性欲型犯罪重点考察其对性爱、性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否建立,性欲冲动强度和对淫乐方式的需求是否减弱,自控力是否增强;混合型犯罪分别考察其主要和其它罪行心理品质的矫正情况,并进行恶习深浅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的判断。
3、依据学标准
依据学标准包括法律学标准、心理学标准、哲学标准、伦理学标准、社会学标准等。法律学标准是罪犯经过改造达到的“守法公民”程度;心理学标准是罪犯经过改造达到的“心理健康”程度;哲学标准是罪犯“世界观”转化程度;伦理学标准是罪犯遵守道德规范的程度;社会学标准是融入社会程度。
4、罪犯构成标准
不同时期对罪犯改造好的标准有不同的规定,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形势主要由当时的罪犯构成来决定的。1954年的《劳改条例》规定:改造成为新人,1960年“五劳”会议提出:改造成为“真正改恶从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4年“八劳”会议提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些均针对当时罪犯基本上是剥削阶级分子而确立的;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规定: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鉴于现在的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是人民内部矛盾中产生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分子。
另外,从期限上还可分为阶段性标准和终极性标准。总体来说,法律标准是总的方向和原则,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前提下,从心理、社会等角度不断充实、完善改造质量标准体系。
四、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就是将评价目标转化为具体的、可测量的、行为化的和可操作的标准。应根据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主要因素来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它应由多个方面组成,如认罪程度、守法意识、犯罪恶习、危险程度、思想行为、心理健康状况、文化水平、劳动技能、罪犯奖惩情况②、改造的反复性③、狱内重新犯罪率、刑罚体验、刑释时“情境试验”通过率、刑释时年龄因素④、家庭关爱程度⑤、社区等社会接茬帮教程度、回归后挫折耐受能力、就业率⑥、监外执行重新收监率和假释案件撤消率、家庭经济困难因素⑦、刑释后的重新犯罪率等。评价指标体系本身仅仅是一个衡量尺度,必须有具体的考量对象。
五、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方法
《监狱法》第62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由此可见,教育改造方法,可以作为改造质量评价方法的主要线索,可采取民警观察、谈话询问、心理测量、问卷或走访调查、直接记录、考试考核、座谈、查阅档案、随机抽样调查以及全面普查、定期不定期追踪调查等方法。正确的评价方法是有效开展罪犯改造质量评价的基础,对同一类评价对象评价标准应力求一致,监狱之间、监区之间、分监区之间不应有较大差异;评价内容力求全面⑧,尤其要注重观察的准确性、资料的真实性、手段的多样性和方法的互补性。
1、从评价主体看,有社会评价与监狱自身评价
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价的主体是广泛的,包括社会评价和监狱自身评价。社会评价是终极评价,是监狱自身评价的依据和基础。监狱是社会的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归根到底由社会来检验。有没有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社会评判监狱改造质量的标尺。重新犯罪率的高低,通常是社会评判监狱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指标,与是否行刑公正、文明执法程度等内容构成了监狱的社会形象。而刑释后重新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它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要受社会总体犯罪率高低的制约;而且全面调查所需人力、物力消耗大,刑释人员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加之涉及到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多部门,难以保证重新犯罪率的准确度,也就难以准确反映罪犯改造质量。
监狱自身评价是根据罪犯个人自我评价、罪犯正式群体(行政小组、服积会)互评后,监狱民警根据罪犯日常考核结果,对罪犯进行评价。罪犯悔改表现是监狱自身评价的主要内容。监狱自身评价按评价组织的层次可分为监狱级评价、省局级评价和部级评价。
对社会而言,现行的监狱评价缺乏认同感和可信度;对监狱而言,仅以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来检验罪犯改造质量是片面的。因此,在评价时应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察。
2、从评价期限看,有服刑期间评价与刑释后评价
当前,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当从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社会表现去评价,把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作为判评的根本标准,把二次以上判刑罪犯的增减,及社会犯罪率的升降作为次要标准;有人则认为,评价改造质量应当根据罪犯在监狱的改造表现,至于是否重新犯罪不应作为评价的标准。
《监狱法》第56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的奖励和处罚的依据”。《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服刑期间评价分为入监时甑别评价、改造期间评价、出监鉴定评价。
刑释后评价则应根据刑释人员在社会上的生存环境、生存能力、发展趋势,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政法委员会,设定的具体职能部门综合评定,根据当事人的现状及预后情况,以民主的方式公开评议。具体分析重新犯罪原因,分清监狱的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可否认,监狱机关为保证监内秩序稳定,尤其在当前社会对监狱机关执法要求趋严的情况下,考虑较多的是监管安全,关注较多的是罪犯的狱内表现。
3、从评价范围看,有罪犯个体评价与群体评价
个体评价是具体的、单个的罪犯经过改造达到“守法公民”程度,即改好程度,包括无危害性(已改造好)的放心对象、有危害可能性(基本改造好)的基本放心对象、有危害性(未改造好)的不放心对象,改好程度是评价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真正意义上的评价指标;总体标准是衡量一定范围内罪犯的改造达到“守法公民”程度,即改好率,是真正反映一个单位改造水平和改造质量状况的评价指标。单位的改好率最终建立在个体“改好程度”的评价基础上,评价的落脚点在“改好程度”上,试图用一个标准化的目标去评价所有罪犯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要构建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必须以个别化评价为核心和基础,罪犯是一个具体的个体,每个人的犯罪恶习、危险程度、心理健康状况、文化技能不同,改造目标也各不相同。群体评价通过重新犯罪率、罪犯改造期间违纪率、狱内发案率等来反映。有些单位在肯定成绩时,总是列出本单位罪犯获减刑多少人,假释多少人。其实,某个罪犯获得减刑、假释,只能肯定该罪犯个体改造成绩。某单位某时段改造秩序混乱,某时段改造秩序井然,但每年减刑、假释基本按固定比例分配,故减刑、假释人数不能真正地反映单位整体改造质量。
4、从评价性质看,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是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概括和抽象;定量评价是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数字化和具体化。评价中,思想方面难以用定量手段来量化,相当部分不可量化,这就要求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既要有量化的要求,更要有定性的手段。量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定性的主观性、片面性。如果在评价过程中,重量化而轻定性,容易导致民警在工作中,对容易量化的工作比较重视,乐于玩数字游戏,对完全定性的工作则轻视马虎。因此,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中要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5、从认可程度看,有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
肯定性评价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或刑释后,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而作为,禁止作为的不作为,包括罪犯改好率、重点罪犯转化率、好人好事涌现率等;否定性评价是上述规定的不应作为而作为,包括重新犯罪率、狱内发案率、罪犯违纪率等。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着民警或单位某些利益。为了在评价中避免人为因素过多现象,必须正确对待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的关系。
6、从评价程序看,有形成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
从罪犯入监开始,综合分析罪犯的个别心理、技能、文化程度、犯罪原因、恶习程度等因素,建立罪犯个别教育方案和分阶段改造目标,进而对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考评,开展形成性评价。相同的结果可以有不同的过程,且过程的优劣也大相径庭。如果只重改造结果评价,而忽视改造过程评价,就可能使改造工作与改造实质相偏离。因此,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价要通过控制过程来保证结果,应做到形成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
7、从评价客体看,有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与监狱工作水平评价
罪犯改造质量与监狱工作水平密切相关,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需要依靠监狱工作的整体推进,由民警的素质、监管制度、硬件设施等来保证,是监狱工作各种改造手段综合绩效的反映。评价罪犯改造质量,也就是对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的评价。同时,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目标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评价监狱工作整体水平必须通过罪犯改造质量来体现。评价中,既要以罪犯为评价客体,又要以改造工作为评价客体。很难想象,一个单位改造工作不力,而改造质量却令人满意。因此,改造质量与整个改造工作具有统一性。
六、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区分改造质量与改造表现
改造表现和改造质量是两个概念:改造表现是一个模糊、总体的结论,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改造质量有一个量化的过程,是改造表现认定的一个依据,是服刑期间和回归后一定时期的表现。改造表现好不等于改造质量高,如强奸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不等于原有性欲型犯罪心理结构的消除,回归社会后很难保证他不再犯罪。
2、准确认识短期效应与长期质量
改造质量分为短期改造质量与长期改造质量。短期改造质量是阶段性的,是实现长期质量的保证,短期质量也可能存在有悖于长期质量的现象,如简单粗暴的管理可能使狱内某一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但也可能引发更大的事故。因此,改造质量不能以短期的改造表现来衡量。现行的行政、刑事奖励依据罪犯某一阶段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具有不可撤销性。罪犯获得减刑后改造滑坡并一直消极改造,与长期质量不符。实践证明,狱内重新犯罪的时间离入监时间越长,刑释后重新犯罪的时间离出监的时间越短,则说明改造质量越差。
3、客观看待数字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在评价中会涉及到数字的绝对与相对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因某个偶然数字得出错误结论。如某监狱农场建场五十年来,罪犯年均脱逃7人次,近年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2005年未发生罪犯脱逃得逞事故;2006年发生1起1人次,不能就认为该监狱2006年度罪犯改造质量下降了。又如在统计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时,不能以大学文化人数增加几而认为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提高了,实际上14-18周岁的青少年大都就读于中学,这种统计的绝对数字不能真实反映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某种变化的结论。
4、充分考虑评价对象生理与心理因素
针对行为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在刑罚执行中,我们也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实施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等。因此,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中亦应考虑评价对象的生理与心理因素,评价男犯与女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偶犯与惯犯、过失犯与故意犯应有所区别。如评价累惯犯时,可降低几个百分点,或降低一个档次的方法。
5、有效抑制民警喜功性与罪犯虚伪性
通过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来考核民警个人或单位的工作业绩时,少数监狱民警好大喜功,在评价时掺水份,人为地抬高“改造质量”。为此,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抑制民警喜功性。面对行政、刑事奖励,罪犯功利改造现象突出,评价时应准确掌握其真实心理信息,力避罪犯的虚伪性。
注 释
①李翔、杨淑霞:《罪犯改造成本论》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3期第7页。
②同样是5年刑期的2名罪犯,一个在服刑前期获减刑一年后,违纪不断;另一个则在服刑前期经常违纪,经教育转化后期获得减刑一年,后者改造质量应高于前者。
③改造中反复性在罪犯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改造时间的推移,反复的次数逐渐减少,反复的程度随之减弱,直至不出现反复。
④罪犯在超过青少年犯罪年龄高峰之后,年龄越大,再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据统计,50岁以上的再犯罪的可能性仅为1.2%。(张远煌主编:《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81页。)
⑤父母的管教态度与家庭的关系对再犯罪有重要的影响:何为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46页。
⑥据司法部对全国26个省市区1983~1986年刑释的12万8千余人调查,尚未就业的年平均重犯率为15.9%(三年内重犯率),远远高于已就业刑释人员的重犯率。(江伟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抓手》,载《上海警苑》1996年第2期第18页。)
⑦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民政部表示回到城市的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办理低保,避免一些人因生活无着落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中国监狱》,2003第5期47页。)
⑧现行的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主要根据罪犯的劳动表现,忽略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方面的考核。
参考文献
[1]张晶:《罪犯改造质量问题新探》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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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新中、谭国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湖南模式品略》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3期。
(本文作者:朱阳宇系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党委秘书)更新:20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