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体制改革以来,实践中改造与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普遍存在,而矛盾的根本就是全额保障不到位。现有国情国力下,保障不到位,仍需监狱企业创造效益来弥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创造效益势必对劳动时间、劳动管理、市场营销等有特定的要求,这些环节如果与教育改造关系不能协调好的话,之间的矛盾由然产生。对于实现全额保障这个治本之策来说,监狱除了呼吁以外,是无能为力的,而企业又必须在这个特定时期发挥其有效作用,完成其历史责任。因此,笔者从把握好三个“度”着手,探讨处于特殊历史时期处于市场特殊地位的监狱企业,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寻求化解矛盾的方向或思路,以期能达到缘木求鱼的效果。不妥不对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把握好监狱企业定位之“度”。监狱生产从一诞生开始,就被赋予两个任务。一个是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一个是追求效益的经济任务。无论哪个阶段,哪种体制下,监狱生产的二个任务都有明确的主次之分。建国初期毛泽东就明确地指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就是在当时条件下对罪犯是特殊劳动力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对监狱生产任务认识不清,形成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同因组织罪犯生产劳动而需要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之间的矛盾的情形下制定出台的,到现行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监企体制改革新体制中设计中,改造任务不仅在监狱职能中得到纯化,在监狱生产经营职能中也进一步得到强化,即“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由此可见,无论何时,任何情况,监狱生产的二个任务中,政治任务总是第一位的,经济任务总是第二位的。绝不能牺牲执法改造效益换取经济效益,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时代的进步,体制改革会更加深入更加彻底,对于监狱生产来说,这一主次顺序只会得到更有力更科学合理的深化和巩固。这个度,勿庸置疑,没有弹性可言。
二、把握好监狱企业效益之“度”。监狱企业是否要效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在笔者认为要把握住的“度”的两边,一边是要效益。这种观点是源于企业的社会属性本质属性。对于企业来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生产经营是最大的事,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的初始动力,就是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追求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动机和首要目的,讲求经济效益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盈利是硬道理。否则,企业就不成其为企业,就失去开办的意义。另一边的观点是认为在监狱宗旨回归、在首要标准的要求下,监狱企业所需生科设备经费等都由国家投入,企业行为完全不需讲求效益,只管为服刑人员提习艺性岗位,强调劳动的习艺性,主要是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组织服刑人员进行习艺劳动,只要学习劳动技能就可以了,对创造效益无所谓,这样,就能确保改造任务的第一地位,持这种观点的,拿出了确切的例证:发达西方国家监狱生产制度就是如此。
虽还未上升到法规的层面,但关于监狱生产的效益问题,理论上政策上已经定了度,给了一个空间。2003年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是改造罪犯工作的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但也要讲效益。”这是目前已在全国普遍推行的监企体制改革中关于对监狱企业效益定位的纲领性指导原则。对于这个“度”,笔者最直白的解读是监狱企业不能象一般的社会企业以追求盈利为最大目标,但也被要求有效地组织生产,并不是单纯的提供习艺性的劳动岗位。这就是监狱企业的效益之“度”,这个“度”是有弹性的,要效益,但不唯效益,关键在于怎么确定合理的效益指标,这在后面的实践之“度”中还将谈到。
如果说要坚持监企改革不走样不变味,把握好这个“度”非常的关键。太过,片面追求效益,则势必对改造质量,对监管秩序造冲击,引发、加重生产与改造的矛盾;太弱,则不利于提高改造质量,影响首要标准的比率。实践证明,有效益的劳动对提高服刑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改造质量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益的劳动,必定要与市场同步与社会同步,其经营理念、管理理念、管理手段、行为规则、竞争方式等都体现了与市场接轨与社会接轨的社会化现代化。在充斥着现代社会的管理理念和思维意识的监狱生产场所,参与生产劳动的服刑人员通过耳濡目染、亲身经历这些与时俱进的理念,其传达、提倡的公平竞争意识、激励机制意识、优胜劣汰、精益求精的意识,可以使服刑人员在思想意识和劳动技能上都与社会同步。如这几年在我省监狱企业内大力推行的6s管理活动,在生产现场中将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管理,针对中每位劳动者的日常行为方面提出要求,倡导从小事做起,力求使每位劳动者都养成事事“讲究”的习惯,从而达到提高整体工作质量、达到转变提升人的素质的目的,服刑人员的劳动行为养成、思想观念等都有很大的改善。同时在这个与时代与社会接轨的情境里,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与外界情境保持密切接触的途径,提供了一个人与人、人与物的交流、沟通、协作等接触环境、提供了一个认识个人劳动与融入社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对应关系的平台。而在拆了又补补了又拆的习艺性环境中,则不可能达到这种教育效果。这个“度”,不仅现阶段要把握好,全额保障到位后仍需灵活把握。
三、把握好实践体制之“度”
(一)实践之现状。监企体制改革已推行了好几年,这几年,年年有监企体制改革的专题调研,年年有主题教育活动,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等,无一例外皆要求问情问计于民,下基层搞调研、找问题促发展工作从未曾间断过,笔者也参加过很多次调研活动,一个最为关注、点击率最高、次次占据排行榜前列的就是生产与改造的矛盾。搞了这么多年的改革,为什么反响还这么多?生产与改造矛盾涛声依旧?在基层监狱中,体改最大的争议点最大的焦点也就是生产与改造的矛盾。这些问题在监狱系统具有普遍性,集中体现在:劳动时间与教育改造时间的矛盾、干警职工加班加点与分配机制的矛盾、生产人员占用警力资源造成的警囚比例矛盾等等。要想彻底解决,有一个治本良方,就是全额保障,不管是监狱监管改造经费还是监狱生产经费,均由国家提供。那么现时所面临的这些生产与改造的矛盾,都会迎刃而解。但现实的状况是,这个治本之策的条件还不具备,受国情国力所限,要做到全额保障,还有一段时间的路要走。即使能做到全额保障,也要综合考虑行刑成本的问题,否则就会产生另一个新的监狱社会问题——过高的行刑成本,发达如西方国家,也提出了行刑成本过高找寻控制途径。笔者在想,从发达国家监狱行刑理念走过的路程、从改造好罪犯首要标准的要求、从建立和谐社会效能社会的需要等,上级部门也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前瞻性地想到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提出来的定位是“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但也要讲求效益”。
那么在治本之策尚未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在现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怎么来缓解或有效性地解决改造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则是我们需要费心费力去思考的,因为这些矛盾显然不符合监狱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显然与首要标准要求有差距,与监狱工作政治任务首要目标有差距。在过去的争辩和讨论中,大都也是提出矛盾和问题,以往对于如何在实践中把握好宗旨和效益之“度”,来缓解或解决这些矛盾,似乎交流得比较少。
(二)原因出在“体制”上。产生这些矛盾,并非我们的改革不对,也不是说我们发展监狱企业就有错,企业毕竟还需要效益。由此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在理论上,建立了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而在实践中,与之相契合配套的体制没有建立,实践体制没跟上,就等于理论缺失扎根生存的土壤。因此,一方面是理论战车、宏观政策历史必然隆隆驶来,而与之契合的实践体制之轨却还未曾准备好,主导性意识、操作之体制仍停留在原有的状态,于是总有纠结的情况发生。
笔者认为,在首要任务、首要标准理念的前提下,改善运行体制,把握好实践体制设立之“度”,是缓解或解决生产与改造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思路,是基于以下分析:一个组织做事情的行为方式体系,大体包括以下三个由隐到显的基本层次和环节:一是工作理念和依据工作理念而形成和执行的一套基本制度、体制;二是各项事业运行的方式、机制、程序、方法;三是管理和执行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规则和规范系统;等等。这可以归结为“原则”、“体制”、“行为”三个层次。监狱工作也不例外,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具体内容及其整体表现,才具体构成了各种不同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我们看到,所有监狱的工作领域和职能目标是一样的,正是由于不同的工作方式体系,才有了高效低效之分。基于这个思路,在监企体制运行的行为体系中,“原则”是既定的无可改变的,前面提出的定位之度、效益之度就是我们要在实践体制中遵循的原则,从来自上层的持续加大的监狱经费保障力度、从警察职工不能参与生产效益的直接分配等都可以感受到这种“原则”的坚持和推进。在这个“本正”的前提下,接下来的重要问题就是在实践中“怎样做”,即如何切实地贯彻体改精神,首要标准精神,以鲜明的实际行动和效果来落实并始终保持这个宗旨。对于“怎样做”,我们不应该简单化地看待,而要从 “原则”、“体制”和“行为”三个层次加以完整的理解和把握。事实上,在组织行为中,体制属于共同的而非个人的、深层的而非表层的因素,是更为重要的、实质性和关键性的因素。因为,相对于监狱工作的本(首要标准,政治宗旨首位)来说,体制是其现实的组织化形态,是监狱之本的具体化落实和体现。如果没有实践工作中体制化的落实,即使再好的理论和思想也只是一种可能和愿望,并不会自动地成为现实;而相对于每个人的行为来说,体制又是共同的、普遍的前提、条件和资源,是体制引导和制约他们的行为。可见,在“原则”、“体制”、“行为”三者之间,有一个整体性的逻辑:“原则”是本;“行为”是标;“体制”介于二者之间,是承上启下、固本立标的中枢和关键。因此,抓住这个关键,就能打通理论到实践的经脉,有效缓解、化解生产与改造的矛盾。
目前的状况是,“原则”早有界定,就是改造罪犯的首要目标及评价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行为”结果却有偏差,表现为生产与改造之间的种种矛盾,按上述的分析,就是我们中枢和关键环节——“体制”出了问题,就是还没有建立起基于“原则”理念、契合“原则”理念的工作体制,以致于年年说体改,年年谈矛盾。
(三)抛砖引玉,以改善指标体系为例,尝试如何构建合理有度的实践体制。综上分析,在原则已定的情况下,就不要在监企定位效益定位上争来争去,大原则大方向是无可改变的,否则,又会回到原来的老路上去,这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要静心坐下来,不回避矛盾,直面病根,在全额保障实现之前,找寻构建合理有效化解矛盾的办法。
要想构建符合原则的实践之合理体制,不仅要抓住主要矛盾,还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
从很多次的调研座谈中,可以捋出一个清晰的指向:生产任务及与生产任务有关的评价体系。以笔者之浅见,认为这是一个主导性因素之一。
调研中发现,之所以经常要加班加点,是必须得完成生产指标任务。如果完不成,个人的评优晋级升迁、部门的绩效奖罚、单位的综合评价都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是一票否决。在这样的情况下,完成任务成为一种必然驱动,加班加点是必然手段,挤占教育改造时间、造成监管秩序复杂也就成必然现象,矛盾自然产生。而且在以前,可以参与效益的分配,现在,不管加多少班、熬多少夜、生产出多少效益,跟警察职工付出多少都没多大关系,原有的矛盾还未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工作量未变甚至是加大,待遇却在降低。警察职工长期疲劳战,对罪犯改造质量、对监管改造秩序,对队伍的稳定都产生影响。改造与生产的矛盾陷入纠结焦灼的状态。
如果把实践体制比作一个木桶,那么现行的生产指标及其评价体系则可以说是这个木桶的短板之一,成为了木桶容量的限制性因素,只有改革完善,将它做齐补长,才能缓解生产与改造的矛盾。这是现实问题,如果我们要化解生产与改造的矛盾,就必须勇于直面这个问题。笔者以此为突破口,探寻实践体制体现原则又体现现实需要之“度”。
经济指标的确立,有其可预测性和可推断性,根据企业自身的综合情况,根据市场、行业的变化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又能体现效益目标。但是在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企业的定位有了变化,即处于服务的从属地位,可以这么理解,当教育改造罪犯和生产之间发生冲突时,生产要予以让位。因此,指标的确立依据中,就应当包含这些定位、让位的内容,而不仅仅是依据市场经济做法。否则体现不出监狱企业的特殊性,体现不出指标的科学合理性。最典型的,也是现在生产与改造之间最突出的就是罪犯劳动时间问题。按下达的指标任务,如果不组织罪犯加班加点,是肯定完不成的,而完不成任务又会面临经济、政治上的掣肘,因此,不管怎样,都要想办法加班加点完成。现在,推行基层基础建设采用倒推法来确保基层警力的到位。这个方法可以应用到经济指标的确立上。建议在制定企业指标时,把罪犯的劳动时间作为其中的一个依据,以劳动时间定额(包括可以加班的合法时间)推算产品额;运用统计加估计的的方法,对历年来监管改造工作中突发事件、整治活动等综合情况作个分析统计,给这些需要让位的因素一个权重,再结合其他的成本因素技术因素市场因素等,给企业下达一个合理的效益指标。不要向罪犯的劳动时间要效益,不要向牺牲监管改造要效益,而要向企业的科学管理要效益,这样,既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进步,维护了罪犯的劳动权益。同时也缓解了警察职工因加班加点时间过长而得不到应得待遇的矛盾。同时,向管理要效益,也势必触动公司组织管理体制的变革,如控制人力成本,人员就可以向一线下沉。使用倒推法,使指标体系融进了罪犯劳动时间限制定额及让位于监管改造权重,更趋于符合实际符合“原则”,使“行为”上也符合“原则”,减轻了生产上的压力,化解了生产与改造矛盾,而且,从效能的角度,指标的改变也同样会引起公司组织机构体制的改变。因此,一个合理的符合原则的效益指标体系,因其关联性,可以缓解生产与改造中的诸多矛盾。指标体系改进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政治精神,更对全体人员认同首要标准首要目标有着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有如那个著名的蝴蝶效应: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引起一场风暴。其原因在于:蝴蝶翅膀的运动,导致其身边的空气系统发生变化,并引起微弱气流的产生,而微弱气流的产生又会引起它四周空气或其他系统产生相应的变化,由此引起连锁反映,最终导致其他系统的极大变化。蝴蝶效应社会学界用来说明:一个好的即使是微小的机制,只要正确指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会产生轰动效应,或称为“革命”。
受此启示,以此拓展思维空间,在实践体制中,如在评价体系、在产品结构、在监狱企业发展方向等方面,都能结合“原则”精神作适当调整,以“三个有利于”为对照,构建一个“原则”精神与“市场”精神相结合的实践体制,并以此引导约束人的实践“行为”,必能有效化解改造与生产的矛盾。当然,这需要各方认知的统一协调,还必须把握好“度”。在实践中建立反映“原则”精神的操作运行体制,作为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做法”形式,具有建设性和创造性的空间,是化解生产与改造矛盾中最应该有所作为,也最能够有所作为的一个平台。
总之,希望能借助这三个“度”的正确把握和构建,在全额保障实现之前,有效化解生产与改造之间的矛盾,确保改造宗旨的实现,确保首要标准的含金量,确保监狱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监企在监狱体制的“原则”框架中健康运行。
更新:200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