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日子,我常常看到这样一种观点:应当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专业化分类,比如,划分成看守型和教育型等等一系列类型。对此,我很有感触,这种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分类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而且,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时期,监狱的组织机构中对职员的规定就有了类似的划分,故而,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不是在今天就为我所用?或者曰值不值得为我所用?应当慎重!毕竟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有几十万人,稍有不慎,将会影响众多监狱人民警察的利益。我个人以为,在正确地对待这一观点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的是今天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监狱人民警察?而不应该简单地去从国外寻找解决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的依据。
监狱始于何年已难以考证,但在中国最早见于史料记载的监狱出现在夏,从那时起,监狱作为维护剥削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机器,存在了几千年,与此相适应,监狱的管理者就得顺应当时统治者的意志,演变至今天,就是监狱的政治化,有的观点说是泛政治化,不管对此是否有异议,目前,这就是客观存在,是事实,当然,这也是我们的国情所决定的。所以,要求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首先必须具备政治性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其实,不独是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对军队,对公务员,都是这样要求的。
除了政治性的要求以外,社会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大致可以从4个方面体现出来:国家的刑事政策、社会公众的反应和评价、罪犯的感受、监狱人民警察的情绪。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方面,如,国家的其他社会政策、与国外的比较,经济环境的影响等等。
在上述4个方面中,国家的刑事政策对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监狱人民警察影响最大,可以说,监狱人民警察从编制、机构、设置、行刑及其其他一系列的诸多问题皆是由国家的刑事政策决定的,并随着国家的刑事政策变化而变化,由于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课题,不是我这篇文章所能够容纳下的,我这里不打算详细论述,只作一个简单的结论: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满足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这一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事实上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全体的基本要求,比如说正确执行刑罚等。另一个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层的较高要求,其实,这是能否完成国家刑事政策的关键,这就是要求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层通过有效地管理将国家的刑事政策体现在治狱的理念中,比如说,如何在国家的总体刑事政策的框架内建构监狱的价值理念,如何对待罪犯,如何做到监狱的公正与效率,甚至通过构建先进的狱制思想去影响国家的刑事政策,等等,等等。根据这个要求,我们的每一个监狱长、监狱局长都应该是一个监狱家,可实践中,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层懂经济的人很多,擅长管理的人更多,但是很遗憾,目前我们的监狱符合这种需要的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层少之又少,清末监狱改良时尚且出了一个监狱大家沈家本,而我们的监狱发展了50年,监狱改革也20年,却没能产生出一个能够望沈家本项背的监狱家,不能不说是我们几十万监狱人民警察的悲哀!要改变这种状况,不是一个简单的分类和教育培养的问题,根子在监狱管理层的选拔机制和观念上,在许多监狱,选择监狱长的最大条件是看是否善于搞经济,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这是迫不得已的,而选择分管管教的副监狱长或者政委的条件是看能不能看住罪犯,不让罪犯逃跑,这很大的程度上是迫于自上而下的压力。但无论是迫不得已也好,还是屈从于压力也好,久而久之,在很大的程度上却已经变成了人们遴选监狱管理层的共同标准,成为人们衡量监狱管理层能力的杠杆,至于是否具有先进的治狱理念倒成为了其次[1]。表现出来的,就是重具体事务,轻理论研究,当然就更谈不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了。在我们的监狱班子里,鲜见有监狱理论研究出身的人,从数量上看,在我们整个监狱系统里,专门设有监狱理论研究机构的并不多,就是在设有研究机构的地方,研究人员的安排多半带有安置的性质,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全国的监狱系统并没有形成一支能够与监狱实践紧密联系的监狱理论研究力量,又怎能奢望在此基础上产生我们现代的监狱大家呢?其实,能否产生监狱大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的各级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层都能够重视理论研究。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尤其在现代这样一个开放发展的社会里,如果不重视理论研究,就不可能跟上时代的脚步。党的16大要求全党与时俱进,对我们的监狱系统而言,如果不重视监狱理论的研究,时时刻刻不重视监狱理论的创新,怎么可能与时俱进把握住国家的刑事政策,打造出代表我们先进文化的监狱呢?所以,应当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层进行改造,最好每一个管理层的人员都有过监狱理论研究的经历。如果基层监狱一级暂且做不到的话,那么这种改造是否应该尽快从省以上开始。像省以上的监狱局领导,除了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外,是否还应当具备监狱理论研究副高以上的职称?或者是必须能够独立地从事监狱理论研究,而不是依靠枪手为其代笔。这方面,法院系统给我们监狱系统做了很好的榜样,像最高院的副院长,省高院的院长,已经有好几位都是院校出身的法学家了。
其实,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层不独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它也是社会公众的反应和评价的需要。很久以来,监狱形象就是暴力、残酷、黑暗、腐败的代名词,直到今天,社会公众对监狱的认识也存在很多的偏差,如果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层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的是一副大家的学者风范,必将有利于影响公众对监狱的认识。
说到社会公众的反应和评价,过去,监狱远离社会,自成一个小社会,社会公众对监狱不了解,监狱可以无视社会公众的反应和评价,但是到了今天,监狱的改革使监狱全面的社会化了,监狱的小社会越来越融入了大社会中,整个监狱的活动就不再是它自己的事情,而是纳入了社会公众的视线里,成为关乎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情,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公众的反应和评价就是一把度量衡,无论监狱是否愿意,只要监狱的工作不能令社会公众满意的话,社会公众就会主动地介入,像湖南邵东监狱问题的揭露。可以肯定地是今后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干预将会越来越多,而且是全方位的,监狱对社会也将是越来越透明,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否则就要被淘汰。我想,这也是司法部最近提出的监狱工作社会化对监狱人民警察所做出的要求。但是,如何顺应这种变化的需要呢?从严治警是一个方面,也是目前我们监狱系统一直在努力做的,可问题是社会公众似乎并没有表现出对我们监狱工作比较满意的评价,像社会上出现的重大刑事案件,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是否“两劳”人员所为,而事实上出现在各种媒体上的让公众记住的关于监狱的信息几乎全都是负面的,在这种环境中,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和自己的心理都大受影响。有观点认为我们监狱系统目前正面宣传做得不够,其实,这是不成立的,这些年来,通过我们监狱系统宣传出去的东西越来越多,而且几乎都是正面的,就连描写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影视作品都似乎看不到一点反派的角色,出现在人们面前的都是千篇一律的正义的化身、正义的形象,这无疑就给公众一种虚假的印象,试想一下,在荧屏上,反派出现的公安警察、官员比比皆是,但惟独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是高大全,真实吗?(事实上,监狱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发生的腐败案件并不见得比社会上的行政系统少)如果公众缺乏对你宣传机构本身的信任度,你就是铺天盖地的宣传也起不到好的效果。我看过一个成功企业做的市场调查,大概的意思就是:以10个人为1个受众群体为例,做了一件好事大约会为1.3个左右的人知晓,其他的人或是漠不关心,或是根本不知道;而如果做了一件坏事或者是出了1件差错,就会为7.8个以上的人知晓。这个企业为此采取的措施就是要求每一个员工必须做好每一件事情,对于坏事和差错,并不采取掩盖的做法,而是坦诚公布,加以改正,以此给了市场一个信用的形象。这个调查的结论是否正确姑且不论,但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就是我们的监狱系统必须正视我们自身的不足和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监狱系统必须要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不同于狱务公开,狱务公开主要是从监狱执法的透明度的角度出发设立的,从目前的实践中也主要是面对罪犯及其家属。而政务公开则是要求将监狱系统的政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这不独一个执行刑罚的内容,它涉及到监狱运行的方方面面。这里就要克服一个传统的观念的干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监狱作为阶级斗争最为激烈的地方,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成为了国家的机密,监狱本身就是一个禁区。到了今天,监狱已经是以关押普通刑事犯罪为主的地方了,监狱的绝大多数事务都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监狱办得好坏变成了透视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的程度的窗口,责任就不是我们监狱系统所能够单独承受的,必须由国家和社会来共同承受,与此相适应,社会就应该对监狱的一切有更多的知情权。但是事实上,监狱藏着掖着的地方依然非常地多,以至于连一些监狱基本概况的数据社会都不知晓,结果导致不同媒体公开报道中的数据相互矛盾的可笑之事,同时,也为社会学界、法学界对监狱理论的研究设置了巨大的障碍,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对于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我们监狱界的影响最小,而我们监狱界吃的亏却最大。像困扰监狱几十年的经济问题,我们监狱系统内部研究讨论了几十年,现在也在进行收支两条线的试点,但这也仅仅是局限在我们监狱系统内部,做的好做的坏似乎都与外界无关。这就造成了社会对监狱经济的陌生,唯一的认识结果就是监狱应该是出效益的地方(这与我们监狱自身的宣传也有很大的关系,多年以来,监狱企业为国家创造巨大的财富一直是我们监狱系统引以自豪的事情),所以,财政保障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我想就是包括各级领导人在内的许多人认为监狱能够赚钱,赚不了钱怎么办?不换头脑就换人,总而言之,就是要保证监狱赚钱,至于监狱应该是干什么的,是不是应该大力发展经济,那是监狱自己考虑的事情,不是社会上的事情。当然,外界对监狱经济的不了解对监狱经济也有一定的好处,比如说,在一些省份,监狱企业由于劳动力价格低廉以及规模优势使劳务加工搞得非常好,以至于抢占了许多社会企业的份额,使许多人下了岗,但是,外界对此并不知道,所以,监狱企业的劳务加工依然非常红火,不过,这种红火的状况是很令人担忧的,一旦社会知晓了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联合起来对监狱企业加以限制,对监狱的经济的打击将是致命的。所以说监狱经济的问题必须向社会公开,让全社会知道我们监狱经济的问题,这样才能够体谅我们监狱系统的难处,才能够切实地帮助我们监狱系统解决监狱经济这个问题。还有重大狱情的通报问题,这在许多人看来好象是我们监狱系统的绝密,不易对外公开。但往往越是重大的狱情越具有研究价值,它对于推动社会对监狱的关注、促动监狱工作的改进都有积极的作用,比如说,社会知晓了监狱发生的重大狱情,就会支持政府制定通过有益于监狱工作的措施,加大对监狱投入,增加对监狱人民警察含人身风险因素津贴的补助。这比我们监狱系统自己宣传监狱人民警察辛苦危险,希望社会对监狱人民警察增加关注要有效的多。其他还有许多的方面,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从目前的状况而言,一旦实行政务公开,就将使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一切工作都纳入社会的监督之下,因而对监狱人民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位要做的就是使监狱人民警察在思想认识上和工作作风上都要更加地开明、开放。事实上,监狱人民警察具备开明、开放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对罪犯的改造而言意义将会是非常重大的。这里就涉及到罪犯的感受问题,我个人以为,关注罪犯的感受程度反映了监狱文明的程度。在监狱发展的历史长河里,有很长的历史时期,罪犯的感受是被完全忽视的,既然罪犯的感受可以被忽略,那么,监狱管理者表现出来的更多就是肆意妄为。随着人类民主文明的步伐前进,监狱开始越来越关注罪犯的感受,但问题是这种关注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是附加条件的,是一种恩赐[2]。还有就是狱制建设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忽略罪犯感受的现象,比如说,我们现在在设定一项监管措施的时候,似乎更多地是从方便我们操作的角度出发,像监控设施的广泛运用等。所以,对于监狱工作的开展,往往是以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的感受程度为标准,像“三分”工作,这一实践的实施有十几年了,对于这一实践的理论和评价也已经成了科学的定论,并已经上升为监狱的基本制度,但我个人以为,这项制度的设立缺乏对罪犯应有感受的研究,如果说,我们的监狱工作就是为了将罪犯根据我们的单方意愿或者设想来进行改造的话,那么“三分”工作无疑就是科学的,因为这种设计很合理,它可以将罪犯像原材料一样进行分类,然后根据需要生产出适合市场的产品。然而,如果我们的监狱工作旨在于使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的话,那么“三分”工作就有了问题,因为要使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监狱首先要做的就是消弱服刑人员的罪犯意识(有的说是囚犯人格),这样才能使其在走向社会时不至于与社会格格不入,这就要求监狱应当为罪犯创造一个近似于社会的人文环境,在社会中,无论是哪个阶层,哪个团体,甚至是一个家庭,都是由不同经历不同性格不同层次的成员组成的,正是由于有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才促进了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相互融合,才有了社会的五彩缤纷,而“三分”工作却使罪犯丧失了与不同类型人交流和生活的机会[3],使其的监狱生活变得单调和枯燥。另外,像分级处遇中对罪犯进行的挂牌,且不说挂牌本身就是对罪犯意识的一种加强,对那些挂上严管的罪犯而言,对其自尊是一种羞辱,对其自信也是一种打击,结果很有可能造成对监狱人民警察更大的对抗。在监狱一线工作的同志可能都会有这样一种感觉:无论监狱人民警察如何努力,总会有几个对抗改造的罪犯存在,如果有一天,这几个人刑满释放或者调走了,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但很快你就会发现,又冒出了几个新的对抗改造的罪犯。对于这种现象,我称之为分类效应,这种分类可以是有形的,如挂牌,也可以是无形的,以一个100名罪犯单位为例,通常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大约30名左右为改造积极分子,大约5—10名左右为抗改分子,其余60名左右的罪犯为表现一般的罪犯,对于这三类罪犯,监狱人民警察关注比较多的是前30名和后5—10名罪犯,给出的评介是前30名表现好,后5—10名表现差,与此相对应,罪犯之间的评价则是前30名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靠的近,后5—10名是监狱人民警察厌烦的,大多数罪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表现出来的是对前30名罪犯的亲近和对后5—10名罪犯的疏远,对于犯了错误的罪犯而言,如果是前90名的罪犯,因为有后5—10名罪犯作为参照物,他们的内心就可能想自己是监狱人民警察相信或者是比较相信的人,监狱人民警察对自己的批评就会容易接受,而如果是后5—10名的罪犯,他们的内心想法就可能不同了:反正监狱人民警察对自己不相信,就容易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批评产生抵抗情绪。而基层监狱人民警察因为人员少且事务性的工作多,没有足够的精力或者是愿望(热情)来消除和化解这些罪犯心中的抵触情绪,这就是为什么在许多单位那些被贴上反改造尖子标签的罪犯直到刑满释放的时候也难以将标签揭掉的原因。一旦这些罪犯刑满或者调走了,那些表现靠后的罪犯就成了监狱人民警察重点关注的对象,由于这些罪犯没有了比他们表现更差的罪犯作为参照物了,他们的内心感受就产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就可能造成与监狱人民警察的对抗。可以说,有时罪犯的对抗与我们监狱人民警察采取的措施有很大的关联,像分级处遇中对严管罪犯的挂牌,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表明了对这部分罪犯的放弃[4]。所以说,不考虑罪犯的感受而单从监狱管理者的角度设定的制度或者措施是很不完善的。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根本的一点是应该把罪犯的感受作为我们招纳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真的这样了,像看守型监狱人民警察的设立就没有必要了。罪犯收进了监狱,就意味着他服刑的日子就要在监狱里度过,换言之,他的生活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一切都要有监狱来安排,他不是自由的,围墙、电网和武警的看押以及脱逃会遭致的刑罚处罚和监规纪律使绝大多数罪犯不敢和不能摆脱这种不自由的生活,但是,对于自由的渴望却是他们的本能,谁也无法予以剥夺。因此,在监禁条件下适度地予以罪犯更多和更大的自由是非常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的,而设立看守型监狱人民警察则与这种理念相违背,它是使罪犯的生活时时刻刻都受到了严格的管束和控制[5],在这种氛围中长期生活不仅必然导致罪犯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戒备和敌对,而且也必然地导致罪犯双重人格的产生:一方面迫于压力尽力伪装自己,在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积极表现进步,另一方面,在内心里积聚着对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社会的仇视心理,一旦有机会就宣泄出来。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罪犯走向社会后疯狂报复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不设看守型监狱人民警察不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尊重,对监狱人民警察本身也是一种尊重。从历史的原因看,监狱管理者实施的主要职能就是看守罪犯,以至于到今天,在社会大众的眼里,看守就等同于过去的狱卒,也就很容易与黑暗、残暴等联系起来,所以,看守这一概念在许多监狱人民警察眼里是羞耻的代名词,是应该被丢弃的,如果现在再捡起来,很难被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接受。从监狱的实践看,我们的监狱工作早已经超越了那种单纯看守的阶段,看守的职能绝大部分也是由围墙电网和武警所承担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能是在于对罪犯进行有效地管理,以帮助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在这种情况下,看守在监狱人民警察的日常工作中应当是属于从属的次要的职能,如果把这种职能单列出来,无疑是将监狱人民警察人为地划定了等级,给人造成的印象就是从事看守的监狱人民警察是最无用最无能的,一旦实施,可能对这部分监狱人民警察的伤害是无法消弭的。这一点可以从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已经受到的不公正的对待中得到印证: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至今仍然被许多人戏称为伪警,根子就在于原先在公安系统的时候,监狱的工作被认为是最无关重要的,干不了公安或者犯了错误的才去干监狱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甚至连警服都不发。有这个前车之鉴,我们就更应该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
这里就不能不考虑监狱人民警察的情绪了。毛主席说过:政策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了。我理解主席的这句话:好的政策还得有好的干部来实施。什么是好的干部?能力强、业务精、道德品德好,这都是衡量的标准。但仅仅只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饱满的热情,这样才能保证他好好地去执行政策,这就是情绪在起决定的作用。对于我们监狱系统而言,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如果忽视监狱人民警察的情绪,那么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就一定会大打折扣,甚至会被歪曲。
对于今天我们监狱更需要什么样的监狱人民警察,我个人以为,是分三个层次的:现在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不断更新的监狱人民警察;理想中完美的监狱人民警察。对于我们现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要说社会的反应,就是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自身都不能感到满意,而理想中完美的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目标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所以,这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在现实中永远也不可能有。因此,我们监狱今天更需要的监狱人民警察,就是建立在我们现在的监狱人民警察基础上,朝着理想中完美的监狱人民警察方向发展的不断更新的监狱人民警察。换言之,就是对现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进行改造。但既然是改造,而不是按照目标重新建立,那么,现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情绪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从实践中的做法来看,上自司法部制定的纲要,下到基层监狱、基层监区制定的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各种制度和办法,都是针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现状制定出来的,对于我们建立一支令各方面都满意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我个人以为,我们的许多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似乎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监狱人民警察的情绪[6],比如说,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强调德能勤绩,为了便于考核,设定了许多量化的东西,而事实上,对罪犯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人际关系的体现,是不能够像生产产品那样被量化的,像要求基层做到的改好率、台帐中规定必须记载与罪犯交谈次数等的规范化,无非是为了上级检查方便,显出一个政绩而已,对于基层而言,浪费了监狱人民警察的许多时间,也造成了许多弄虚作假的行为产生。而对于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真正需要的东西,我们的许多政策和措施却并没有能够体现出来。比如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最重要的要求是什么?是忠诚于监狱事业,是能够在监狱一线扎根,只有具备了这两点,专业知识、文化知识等等才能够发挥出来。不过,受到社会普遍浮躁心理的影响,尽管从优待警解决了许多监狱人民警察生活之忧,但是,真正安心扎根在基层一线从事管理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却越来越少,这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狱人民警察情绪宣泄的结果。从监狱的实践来看,为了追随社会前进的步伐,监狱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各种针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改革措施花样繁多,改革是大趋势,没有错,但问题是在许多单位,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却缺乏延续性和稳定性,监狱人民警察的人事变动频繁,平均下来,一个监狱人民警察能够在一个部门单位任职3年以上的现象已经不多见了,往往只是一个监狱领导的变动,结果却是整个监狱人事的大变动,在变动中,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完全是被动的[7],而且由于监狱的各级领导者急功近利,追求政迹,任务和指标层层加码,最后全落在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身上,以脱逃罪犯为例,谁都知道监狱不发生脱逃事件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而言,是绝对不允许逃跑一个的,如果发生了逃跑,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不仅要面临着各种形式的处罚,甚至可能被扒警服,被判刑。同样是监狱人民警察,其他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就没有这种担忧,这事实上就是对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的不公平[8]。其实,这只是一个极端典型的方面,在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与外界的联系,获得继续教育的机会等等都要少于其他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一旦没有得到职务的晋升,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在50岁左右(有的单位甚至是45岁左右)退居二线养老,而这种年龄,对于绝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来说,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光,但由于许多单位有了这种政策,就使许多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一过40岁,就感到了惶恐和不安,事实上,在社会平均寿命越来越长的今天,刚过50岁就面临着无事可做的境地,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来说,是一种悲哀[9]。
影响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情绪的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常常忽略了他们处理与罪犯的人际关系时所遇到的心理问题。无论是在具体的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处理与罪犯的人际关系涉猎的都较少,在谈及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时候,就会自然地想到对罪犯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而事实上,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因为在管理罪犯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许多为难的棘手问题,比如说,不仅仅是在比较偏远的关押地点的监狱人民警察,绝大多数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日常大半的时间只能与罪犯相伴,这样,由于生活圈子狭窄,就会产生孤单寂寞和厌烦的心理;为了堤防随时可能发生的狱情导致紧张的心理;由于对罪犯的行为不满而经常性地生气产生的焦虑心理;还有对抗改和凶恶的罪犯产生的畏惧心理等等[10]。所以,对于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必须尽快地提上日程。
写到这,我终于可以得出一个较为粗糙的结论:我们新型的监狱需要的是一支由深谙国家刑事政策的监狱大家领导的、具有开明开放的工作作风并能够以平等对待罪犯的行刑理念精神饱满地投入到对罪犯的管理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有了这个结论,我个人以为,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是否要分类以及如何分类并不是当务之急,如果决策机关认为应该尽快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分类的话,我个人建议,在这项改革实施以前,应当在全国的范围以内,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状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地普查,以使这项改革更具有民主性科学性。
[1] 在很大程度上,监狱的围墙将罪犯与社会隔绝的同时,也将监狱人民警察与社会隔绝开来,加上长期以来受军事化管理的影响,这就造成了监狱人民警察从总体上在思想意识方面与社会先进文化群体相比处于一种相对落后的状态,使整个监狱系统出现不重视理论研究的学风,结果有可能导致缺乏民主批判的意识,“唯我独尊”的思想意识强烈,理论研究的禁区颇多。在罪犯面前,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神圣不容侵犯,在下级监狱人民警察面前,上级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威神圣不容侵犯,而在社会公众面前,监狱人民警察的正义形象神圣不容侵犯,因而,只要是与现实监狱实践中的做法相抵触,无论是否是先进的治狱理念,都会被视为异端,毫不犹豫地被屏弃。
[2] 参见盛龙忠:《更新监狱理念调整警犯关系》,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
[3] “三分”工作的一个立论基础是为了预防罪犯深度感染,这本身的出发点就有问题,其一,因为它的前提是建立在肯定所有关押的罪犯都要重新犯罪的基础上的,这不仅是对罪犯的不公平,也是对刑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的立法精神的违背。其二,它只是从不同类型罪犯会互相交流犯罪经验的消极方面出发设定的,而忽视了不同类型罪犯相处时的积极因素,因而也是片面的。
[4] 在没有实行“三分”工作的时候,那些表现差的罪犯都是在监狱人民警察暗中掌握的,并没有像今天这样被公开,故而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心相比其他罪犯而言并没有遭到打击,因而,他们与监狱人民警察的对抗还是容易化解的。
[5] 这种对罪犯高度防备的理念是认为罪犯在监狱里肯定要实施各种破坏行为,根据这种理念,我们在选择直接管理罪犯的监狱人民警察时,越来越要求年轻、身体强壮、熟练掌握擒拿格斗技能,以至于在一线50岁以上的监狱人民警察已经不多见了,这样做的结果,就无疑给了罪犯一个暴力机器的直观,事实上,监狱人民警察受到罪犯的侵害不一定比他们在社会上受到的不法侵害多,而且,罪犯的许多破坏行为还是由于监狱不合理的一些规章制度造成的。其实,如果出现在罪犯面前的是具有亲和形象的监狱人民警察,会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像年长的监狱人民警察经历的比年轻的监狱人民警察要多,对于家庭、社会和人生的认识都要比年轻的监狱人民警察深刻,而这些阅历不是书本知识能够取代了的,可以想象的出,年长的监狱人民警察面对着不同年龄段的罪犯谈人生谈理想远比年轻的监狱人民警察有说服力,也更容易为罪犯接受。所以,有着丰富人生经历和改造经验的50岁以上的监狱人民警察,是不应该被早早地从基层一线淘汰的。
[6] 并不是所有的情绪都值得关注,像怨天尤人、不思进取等等消极的情绪,当然,如果这些消极的情绪是因为我们的政策和措施造成的,就不能被忽视。
[7] 管理罪犯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狱人民警察处理相互之间以及与罪犯之间人际关系的一种过程,它是需要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一个过程,因而,保证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的相对稳定是做好管理罪犯工作的重要条件,但许多单位人事变动的频繁已经打破了这种稳定。我在一些基层单位调研的时候,一些同志反映说,上级领导今天一个政策,明天一个办法,使他们无所适从,迫于对自身的前途和命运的考虑,他们就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能够尽快让领导满意的工作上,而对于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也不一定能够有成效的对罪犯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就无暇顾及。希望我们搞监狱研究的不单单将精力放在对罪犯的改造上面,也要更多地关注对监狱人民警察政策的研究上。
[8] 近些年来,监狱系统对预防罪犯脱逃付出的精力最大,尤其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付出的更多,除了极个别的情况,罪犯脱逃并不能说明这个单位的不尽心,更多的时候是缺乏一定的“运气”,因为,从总体上看,不同单位的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付出的大致相当。
[9]对于基层一线警力严重缺乏的现实,为什么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些年长的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呢?比如说,对于不能够按照年轻化的要求晋升职务的一线监狱人民警察,是否可以制定一个评审标准,根据这些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和业务水平等条件,设定相应的管教职称(即便是司法系统的内部规定,只要各监狱能够认可就行),从低到高确定退居二线的年龄,对于最高级的优秀管教员,甚至可以将年龄放宽到65岁,如果能够这样做,想必一定能够更好地调动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
[10] 对抗改和凶恶的罪犯产生的畏惧心理是一种很自然的心理,也是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经常产生的一种心理,这也是许多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千方百计调离一线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在传统的观念中,这似乎是一种耻辱。在习惯的思维和教科书中都不认为这种心理的存在,对于抗改和凶恶的罪犯,做出的结论往往总是找出罪犯抗改的原因,对症下药。事实上,如果不摆脱和克服这种畏惧心理,怎么能够找出原因对症下药呢?但是,无论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还是教科书中,管理(改造)罪犯似乎都是单方向的,没有谁会告诉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在管理罪犯的过程中肯定会碰钉子,甚至会挨打,而一旦碰钉子,对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而言就成了一件很丢面子的事情,就更不用说挨打了,往往这种时候,有的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为了找回面子以掩饰其畏惧的心理,就有可能采取违反政策的手段予以报复,还有的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可能因畏惧而胆怯,同时又承受不了脸面的丧失,最终变得消沉起来。
更新:200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