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因为,始终坚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新中国监狱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因素;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落实监狱工作方针,保障刑罚执行功能和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当前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所以要求我们进一步端正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做到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进而全面提高监狱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基本思路
当前监狱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理清思路,探求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一)建立监狱功能单一化体制,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
当前,监狱在功能结构上表现为既是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又是企业单位,也是一个小社会。这种“监企社合一”的监狱结构和功能多元化体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为监狱工作的发展起到过巨大的历史性的作用。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伴随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的推进,这种监狱功能的多元化导致监狱工作重心偏离,增加了监狱的运行难度,削弱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严重影响了改造质量的提高,降低了监狱的行刑效益。从本质上讲,监狱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正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的基本功能。监狱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强化惩罚和改造的功能,才能最终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宗旨。因此,打破传统监狱体制,实行监、企、社分离,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提高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
促进罪犯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任何罪犯都是服刑者,都要依法接受改造,处于接受改造的客体地位,这是亘古不变的。有的监狱干警认为,促进这种主客体地位的转化,在实际工作中是难以操作的。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长期以来,罪犯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一直没有确立下来。毛泽东同志1937年在《实践论》中指出:“他们的被改造须要通过强迫的阶段,然后才能进入自觉的阶段”,后来又指出“要让他们自觉改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毛泽东同志的光辉论述,深化促进罪犯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的认识。只有促进罪犯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才能实现“要我改造”向“我要改造”的过渡,才能有效地提高改造质量。如果只把罪犯当成被改造者,而不促使其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就不会提高。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的理念,尊重罪犯人格,真正把他们当人看待,把他们作为犯了罪的公民对待,激励他们悔改向上,告别昨天,奔向明天。这样,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事半功倍,改造成效显著。
(三)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构建大教育格局
当前及今后教育改造工作,在坚持“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的大前提下,必须拓宽教育思路,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开放式、柔性化的大教育格局。
1.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必须树立三种新理念。
(1)树立教育改造过程是一个创新过程理念。教育改造罪犯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工程,其目的在于矫正他们的违法犯罪思想、错误的道德观念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成为有一定文化知识、生活技能和对社会有用的人。实际上使他们由坏人变好人,由愚昧、野蛮走向文明,其实质就是破旧立新、重塑新人。由此可见,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就是一个“化废为宝”、“化害为利”的新生过程,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每一个干警必须树立这种改造过程就是创新过程的理念,创新教育改造的观念、内容、方法和机制,开创全新的教育改造模式,激活他们接收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实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目的。
(2)树立教育改造目标、质量多层次的理念。罪犯的出身经历、文化程度、道德水准、性格特征、内在需求、违法犯罪的背景与动机、主观恶性程度等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果统一要求、统一行动,不能区别对待,这会给他们带来心理的失衡和改造的消极影响。《监狱法)规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法律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总目标、总质量的要求。在这个总目标、总质量的要求下,教育改造的目标体系应是具体的、有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是个性品质目标,即罪犯应有责任感、自尊、人际关系协和、自我管理、正直和诚实;第二个层次是基本人格目标。罪犯首先应当是一个社会公民,具有公民应有的人格素质和道德水准,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第三个层次是素质教育目标。素质教育的目标就是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同时,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犯罪人员,由于教育改造的目标不同,教育改造的质量要求亦不同,那么,教育改造质量的标准必将会出现多元化趋势。只有树立教育改造目标、质量多层次的新理念,才能真正实施“因材施教”、个案教育改造模式,改变“一锅煮”的教育方式。这将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
(3)树立保护人权,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行刑理念。罪犯尽管曾经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了损害,但他并不是永远的害人者。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首先必须要把他当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障他们的人权。《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此外,在(监狱法》分则条文中,还规定了罪犯享有的基本生活待遇、医疗、学习、劳动、娱乐、休息以及通信、接见等多方面的权利。由此可见,罪犯的权利从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只有在他们的人格受到尊重,合法权利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切实的改造。如果监狱“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那么“……刑满以后他还是不满,出来后又犯法,结果还是关起来,那就没有改造他,不是人道主义”。以改造人为宗旨,要求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保证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等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所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必须树立保护人权,保护罪犯合法权利的新的行刑理念。
2.改革和深化教育内容,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应当突出政治思想教育,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作为重点,处理好各种教育的结合,发挥综合效应,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对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中,要树立大政治思想教育观,即把政治思想教膏贯穿于改造罪犯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之中,特别是要抓住罪犯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专题性、应时性的主题教育活动,做到因势利导,化淤解惑,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由于大多数违法犯罪人员文化层次低、接受能力差、思想水平与道德修养水平十分低下,对这些人的教育,我们要坚持思想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层次性。当前,结合全民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在罪犯中大力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提高他们明辨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能力,特别是要养成“爱国”、“守法”、“明礼”的基本道德。
3.创新教育改造工作载体与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实效性。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改造机关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与概括出具有特色的工作载体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教育改造工作要取得新的发展,必须在寻求新的教育载体和方法上下功夫。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
(1)运用科技力量,实现教育改造手段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监狱工作要树立“科技兴教”的思想,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和实际效果。因此,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开发信息网络系统,掌握、分析罪犯的思想变化规律;发展电化教育,推行多媒体网络化教学;完善心理矫治,转化罪犯思想。
(2)大力开发社会资源,增强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经验之一。《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采取“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发展“三个延伸”、推进狱务公开、开展亲情帮教、组织签订帮教协议,聘请社会帮教志愿者,筹建社会帮教互助基金,实施“罪犯法律援助”、“特困罪犯帮扶救济”工程;会同高等院校、劳动、职教部门,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门”办学,重视违法犯罪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适应回归社会后就业竞争,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另外,改革现行行刑模式,探索适用非监禁行刑方式,逐步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建立社区矫正体系,利用社会力量对在社区服刑的罪犯进行监督改造。
(3)搞好监区文化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改造氛围。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生活,对陶冶情操,矫正恶习,教育引导罪犯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当前主要通过建立“三室”(图书室、阅览室、活动室)、办“三报”(墙报、黑板报、监狱小报)、“一队”(文艺演出队)、开展读书、辩论、讲演活动,举办监区文化艺术节活动,组织收看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等有其它意义的电视、录像片,举办书法、绘画工艺美术作品展等,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进文化,抵制“亚文化”的侵蚀。所以,要大力加强监区文化建设,营造教育改造“软环境”,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4.适当调整监狱布局和监狱分类。一是调整目前的监狱布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许多监狱分布在偏远地区,这是监狱办社会的根本根源。今后要通过新建、迁移、撤消、合并等措施积极进行布局调整。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应将偏远地区的监狱向城郊结合部、经济文化及其它设施条件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同步发展的大中城市远郊或中小城镇迁移,便于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布局调整应通盘考虑,要和监狱分类、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二是科学划分监狱类别。当前,我国监狱根据性别、年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标准,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显然,这种多标准分类,严重阻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狱,是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较普遍的做法。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今后我国监狱应根据戒备程度,分为一般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三种类型。这样做使统一类型或相近类型的罪犯关押在一起,有利于因人、因类施教,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应加强设立新收分流监狱和出监监狱(暂时办好出监监区)的研究与试点,切实抓好出入监教育工作。另外,建议以省(市)为单位设立病犯监狱。长期以来,病犯特别是病情严重的罪犯,是各监狱均感棘手的问题。设立病犯监狱,有利于病护水平的提高,罪犯的疾病能够及时、准确地得以诊治,可以解决不适用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罪犯的治疗问题,更能充分体现的不适应,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多数监狱生产经营困难。这样,一些单位的领导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和经济效益上,偏离了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减弱了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力度。《监狱法》和199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初步确立了国家对监狱工作的财政保障和投资保障体制。其中,《监狱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而且,该条还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由此可见,《监狱法》明确规定的监狱经费保障体系,是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法》颁布多年,但是,监狱经费还不能完全足额到位,这不但有认识上的问题,而且有体制上的问题。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抓紧解决监狱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当前,应尽快建立符合监狱工作实际的经费保障“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大投资力度,使监狱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彻底解决监狱办企业和“企业办监狱”的问题,把监狱主要精力转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来。
2.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提供良好的人力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劳动者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居于主导地位。在监狱工作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关键同样在于人的因素,即在于干警队伍素质的高低。所以,为适应当前社会大环境和监管教育改造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更好的实现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这一中心任务,我们必需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干警人力资源。一是要提高干警资格准人标准。坚持“凡进必考”,建立监狱人民警察统招统考和公开录用制度,防止“近亲繁殖”和“滥竽充数”。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将《警察法》中规定的担任人民警察的学历条件由“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修改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高干警资格准人标准。对在职干警凡45岁以下的人员,规定在5年内均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否则予以离岗培训、调整或辞退。二是要加大干警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警的培训体系,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对基层干警进行教育改造罪犯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的传授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要进行有重点、分层次、分门类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依托,举办监狱长培训班。同时要认真办好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岗前培训和警衔晋升培训班。三是要从优待遇。国务院(1995)4号文件规定,监狱干警经费应按公安标准拨付。监狱干警常年累月在第一线超负荷工作,而各项待遇偏低。所以,要加大干警经费投入,提高生活待遇。
3.建立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估标准和跟踪调查、信息反馈机制。评价教育改造成效,不能仅停留在指标数据或罪犯改造的表面现象分析上,而应从罪犯思想改造程度、恶习矫正程度、生活技能的培训程度、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法律知识知晓度、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上,研究制定一个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教育改造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罪犯的改造工作,使教育改造落到实处,真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构建新型的教育改造质量监控体系,要以新的多元化教育改造质量为指导,通过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监狱标准,形成国家、省市区和监狱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评估网络。具体包括: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监狱及不同罪错的罪犯制定教育改造的最低标准,建立违法犯罪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监督体系,来有效地监控教育改造质量;在中观层面上,各省市区监狱管理局实施违法犯罪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工程,制定教育改造质量标准细则,强化监控,构筑具有区域特色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在微观层面上,各监狱要重视教育改造的出监狱评价,进一步完善监狱内部教育改造质量监控体系,对教育改造过程和出监狱人员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控。同时重视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总体表现的跟踪调查、信息反馈。通过定期、定点调查刑释回归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就业就读率、社会帮教情况、社会救济情况和守法状况,来评价监狱教育改造、矫正罪犯工作质量的高低。
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应处理好的几种关系
在我国长期的监狱工作中形成了三大改造手段:管理、教育、劳动。它们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相互促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必须处理好这几者之间的关系。
(一)教育改造与生产劳动的关系
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在世界许多国家的监狱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法》颁布以前,监狱一直叫“劳动改造机关”。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一方面可以磨炼罪犯的意志,对其进行有效的惩罚,另一方面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缓解监狱的经费压力。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改造与其他改造手段在磨合中发展,倒也能相生相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劳动与其他改造手段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矛盾不断激化。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监狱把生产劳动摆在了首要位置,生产劳动作为监狱摆脱经济困境、维持监狱生存的主要手段,劳动几乎完全丧失了改造功能,而成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段。监狱生产却成了监狱中心工作,劳动的改造功能被扭曲和异化,这严重背离了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教育改造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以便我国的监狱工作“回归主业”。
1.劳动要以教育改造为主导,使劳动成为教育改造的实践手段。在报复刑理论的支配下,刑罚的作用和功能是以报复和赎罪为主导思想,罪犯劳动以惩罚为出发点的。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目前仍有一些人认为越苦、越累、越粗放的体力劳动对罪犯越具有惩罚性、改造性、教育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一些监狱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搞超时、超体力劳动,也有的监狱让罪犯在生产环境比较恶劣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降低了劳动改造的特有功能。随着教育改造中心地位的确立,监狱应当把教育矫正罪犯作为劳动的出发点,把劳动纯化为改造功能。通过劳动使罪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培养与提高其谋生能力,完成对罪犯的道德教育、形势教育、认罪服法教育、责任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使罪犯认识到劳动已不再是赎罪式的惩罚而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借助生产技能教育,为其回归社会、自食其力创造有利条件。
2.生产劳动社会化是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的前提。199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犯罪预防和罪犯处遇大会上,确立了罪犯作为“社会人”的主体地位,罪犯劳动社会化正式成为各国监狱劳动改造的一个方向。事实上,劳动是人类有目的改造自然的活动,其本身便具有社会属性,罪犯最终大都要回归社会,因此,也属于“社会中的人”,这就决定了罪犯的劳动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才能真正把教育改造落到实处。罪犯劳动社会化体现在劳动报酬、劳动技术培训、劳动的限时及休息、劳动安全保障及损害赔偿等方面,这些应该成为监狱在组织罪犯进行劳动使的基本准则。而且,“给付报酬是恢复罪犯人格的有效方法。给付报酬可以增加罪犯对工作的兴趣,使其劳动具有一定的目的,使他们感到社会对他们的处罚是公正的,使他们觉得他的妻子、儿子并未被社会所抛弃,使他保持与家庭的联系,并在出狱时有足够的费用,直至找到工作,而避免迫于生计重新铤而走险。”
(二)教育改造与管理的关系
监狱管理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机关为正确执行刑罚、完成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从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它既是一项对罪犯实施惩罚、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为罪犯改造提供前提和保障的重要手段,又和教育、劳动共同构成了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在监狱管理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以分计奖、依法奖惩的百分考核制;试点、推行及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试行、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等。这些措施对提高改造质量和管理水平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提出,狱政管理正朝着法制化、现代化、规范化方向迈进。但是,随着监狱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行刑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各国监狱发展的共同趋势。在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监狱管理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1.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我国监狱必须走开放式的管理模式。我国的监狱大都处于偏远地区,实行完全封闭式管理,罪犯失去自由,没有机会了解社会,接触社会,极易受到狱内亚文化的冲击,回归社会后不适应社会,生存压力大(来自于社会的否认、歧视、不理解等等),对监狱自身的管理而言,我国监狱管理实行所谓“三分”制度,即分押、分管、分教(再细化而为个别教育),这是我国监狱管理和教育的结合点,“三分”做法符合我国监狱改造工作的需要,如果能充分有效地实行“三分”制,教育改造的管理将会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形成良性循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但是在罪犯构成不断复杂的情况下,我国监狱干警自身的教;育水平却远远滞后,由于监狱与社会隔离,长期封闭的环境使教育资源近于枯竭,管教干部信息闭塞、知识老化、视野狭窄、自身文化素质低,很难适应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要求。因此,监狱管理既要加大提高干警综合素质的力度,又要切实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教育改造的任务,积极争取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这不仅加强了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阵容,而且丰富了教育改造的内容,提高了教育改造的层次和水平。
2.教育改造观念渗透到监狱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工作一直停留在“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水平上,这一简单的管理观念一直根深蒂固,监狱虽然都设有教育科,但其功能淡化,并被日常繁杂的管理所吞没。多年来,人们一直在不断探索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显而易见,管理落后必将造成监狱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管理水平低下,再高的教育水平也很难奏效。因此,重视管理,理所当然地成了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本无可指责,但如果轻视了教育,管理水平再高也只能流于''形式。正确的做法,要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寓教于管,教管结合。在管理中不仅要强制罪犯服从和遵守,而且要通过正确的教导,使其由被动改造变成主动改造,同时监狱管理要从根本上保证执法严明,严禁滥用执法权,充分保障罪犯服刑期间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人道主义的待遇,确立罪犯的人格尊严,为罪犯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奠定基础。这一切管理效果的完成,必须有教育作保障,在每一个管理环节渗入教育的观念,是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
3.管理只能激励罪犯外在的改造要求,却不能形成其内在的改造动力,要树立教育为本理念。我们知道,监狱对罪犯的管理之所以具有改造功能,是因为它包含着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分级管理、分级处遇、减刑、假释等制度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并进一步使改造工作由强制转为自觉、自愿。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这种立竿见影的管理方法充满信心,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激励机,制大都以罪犯在狱中的改造表现作为衡量的尺度,而这一尺度在具体实践中都很脆弱,经不起推敲。在对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中,有许多重新犯罪者都是在服刑期间表现比较好,甚至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受到减刑等奖励的人,他们重新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这一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管理上的奖分制如果没有法律的尺度来限制,很容易导致罪犯急功近利的心理。许多罪犯之所以积极接受各种改造活动,并不是想真正改变自己,重新做人,而是为了提高处遇。有些罪犯直言不讳的称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奖分,有利则为,无利则不为,在奖分的计算上斤斤计较,甚至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投机钻营,讨好拉拢干警,制造狱内腐败现象。这种管理的成果往往是肤浅的,难以持久的。心理学上把人的动机分为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单纯的管理效益将使外部动机得到强化,而真正实现罪犯的彻底改造,需要内外动机共同作用来完成,内部动机的实现必须依靠教育。因此,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放在监狱工作的中心地位,无疑是抓住了改造工作的根本,从治本人手,真正实现提高改造质量。
(三)教育改造与惩罚的关系
惩罚是刑罚的本质体现,它作为监狱行刑的一个重要手段,自始至终贯穿于监狱发展的整个过程。惩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容各不相同,今天,惩罚作为监狱行刑的手段主要体现在剥夺自由、实行严格监管、强制劳动、剥夺其他权利以及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使被惩罚者感到痛苦。因此,其、形式大体有三种:物质惩罚、精神惩罚、肉体惩罚。我国《刑祛}第28条明确规定:“(国家)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第1条即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可谓开宗明义,道出了我国刑罚的指导思想。这进;一步表明惩罚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惩罚,使罪犯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接受改造的不可抗拒性,迫使罪犯打消混刑度日或抗拒改造的念头,使他们明确认识自己要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进而选择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道路,惩罚还有社会功效,它能体现社会公正,保护社会主义。但是,“单纯的惩罚难以控制罪犯”,而且,随着依法治监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惩罚的执行要以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为目的,以符合人道主义来贯穿惩罚的过程,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共同完成提高改造质量的工作。
1.分类施教,依类施罚,确立正确的惩罚原则。有罪必罚。如果犯了罪而得不到惩罚,社会就没有公正可言,“预防和减少犯罪”就很难实现,单纯强化教育来提高改造质量必定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罪犯改造中要坚持正确的惩罚思想,没有惩罚,监狱要改造好罪犯是很难的。实际上,今天的惩罚应不单纯是限制罪犯的自由,剥夺罪犯的一些权利,强制罪犯进行劳动,而应该寻找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既贯彻人道主义原则,又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我认为,在分类施教的基础上辅以依类施罚,以此作为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切人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育改造罪犯,对其进行不同的惩罚措施,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一些非暴力犯,失去自由对他们来说已经是刻骨铭心的惩罚,他们对惩罚的感受最为深刻和强烈。监狱对这些人所做的工作应围绕教育来进行;而对那些惯犯、累犯以及暴力犯,他们大都文化程度低,认罪意识、服刑意识、改造意识淡化,负罪感差,而且有很成熟的抗改经验,仇恨社会、报复心理强,对于这类罪犯,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强化其日常行为规范,通过严格控制形成威慑氛围。使其心理和生理受到压力和压抑,通过综合教育,便其接受改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监狱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即经济型、智能型、职务型犯罪,他们大都受过较高的教育,有过一个比较理想的职业,对这类罪犯不仅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而且要在精神上令其产生痛苦和耻辱,通过国家和社会对其否定性评价,触动其心灵,从而悔过自新,自觉接受教育。通过分类施教、依类施罚,使教育与惩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2.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教育两手抓,以教为主。惩罚与教育是改造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惩罚不是目的,通过教育改造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防止和预防犯罪才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因此,要树立教育为主的思想,如果单纯强调惩罚,不帮助罪犯认识犯罪根源及危害,不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不帮助他们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无法使他们自觉接受教育,也难以防止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我们也必须看到,时至今日,犯罪的依然在犯罪,惩罚依然在惩罚,在复杂的社会大背景下,犯罪不但没有随着惩罚而减少,而且大有增加的趋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惩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对改造罪犯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说,人之所以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环境和个人素质决定的,而人的可塑性很大,可以为善,亦可以为恶。因此在改造罪犯中,就必须倡导教育为主的观念,要通过教育的力量强化罪犯为善的品质,限制其恶的本质,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因此,教育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惩罚的“促进”机能,缩小了惩罚的“限制”功能。
3.不当惩罚对教育改造的负效应。惩罚作为行刑手段,其最大特征是使罪犯有痛苦感、耻辱感、负罪感。令罪犯遭受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打击,并以此呼唤他们的良知、改变他们的犯罪恶习。通过惩罚体现社会公正。但是,惩罚如果超过限度,其对教育改造会带来一定的制约作用。“惩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一般来说,初犯和偶犯对惩罚的感受深刻而强烈,而惯犯和累犯则对惩罚早已麻木,在不断地接受惩罚中,其早巳心灵麻木、感受淡漠,很多“愈罚愈刚”之不屈不挠之势,而且,过度的惩罚往往容易形成罪犯对社会及他人的敌对和仇视心理。“惩罚的不断升级往往使受罚者能经受住严厉的惩罚,惩罚使罪犯产生攻击行为和固执行为,惩罚每每引起激烈的情绪问题”,这里的情绪问题常常是使罪犯丧失人格尊严后所产生的极端顽抗的情绪,破罐破摔。惩罚的种种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我们,把惩罚与教育与人道主义有机结合,尽可能地把惩罚过程转变为教育感化过程,培养罪犯的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来提高改造质量。
更新:200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