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判决,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查员宋金全、原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东、教导员黄国鹏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友爱楼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2002年7月21日,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审。提审过程中,李久明虽然坚称“7·12”案与己无关,但聂晓东却示意提审人员使用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并对其一次连续灌10多瓶矿泉水、打耳光,逼取口供。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该案被浙江省温州市警方侦破,作案人为蔡明新)。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