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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狱与阳光亲密接触
法学家茶座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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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封闭型的监禁场所。在封建专制社会,监狱曾经是暴君和酷吏滥施淫威的工具,曾经是司法专横的场所。在现代文明社会,监狱已经成为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是通过“惩罚与规训”维护社会秩序和强化国家权威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

高墙电网、封闭禁锢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诚然,从安全防范等监管技术上讲,一定的封闭性是完全必要的,但空间意义上的隔绝或封闭不能构成对囚犯基本权利诉求予以“封闭”的理由。因而,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其作为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正当诉求应当是敞开的,这种无形的权利显然是有形的高墙电网无法“绝缘”或限制的。但是,近年来媒体公开披露的发生在监狱内部的狱警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滥施酷刑的现象颇令人触目惊心,狱警乃至监狱长锒铛入狱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少数监狱管理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在他们的眼中囚犯不过是可以以执法的名义任意摆布的“沉默的羔羊”。监狱内部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现象势必导致社会对国家刑罚执行权的信任危机。当前中国监狱系统正在积极推行的狱务公开,可以视为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一种有益的探索。

所谓狱务公开就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将监狱执法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公开”已经成为这个走向法治、走向权利的时代的“关键词”,相对于一般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法院的“审务公开”、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监狱系统的“狱务公开”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监狱法治是监狱系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狱务公开的法理基础首先在于罪犯的“知情权”的正当诉求,与外界的空间隔离和人身自由的被限制更加凸显了满足罪犯“知情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当然,尊重和满足在押罪犯的“知情权”还有利于消除罪犯及其亲属对监狱执法的偏见和抵触情绪。从另一个角度讲,鉴于监狱的相对封闭性,身临其境的罪犯对监狱内部的执法情况最具“发言权”,并且这种“发言权”是狱外人员不可替代的。其次,狱务公开是保障和救济罪犯基本人权的重要的程序性条件。被监禁的罪犯依然具有受宪法认可的“公民”这一法律身份,依法享有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狱务公开是罪犯获得自身合法权利的现实路径和程序性保证,监狱必须尊重和善待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必须通过狱务公开切实保证罪犯的基本人权在监禁期间不受非法侵犯。此外,通过狱务公开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也是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监狱执法情况的重要途径。实行狱务公开有利于沟通监狱与社会的关系,树立监狱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一言以蔽之,监狱固有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不能遮蔽监狱执法的人道性和文明性,监狱行刑也应当体现现代刑罚具有的谦抑、宽和、人道的精神。实际上,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监狱改革的一种潮流。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狱走向法治、人道和文明其实是一个国家真正实现文明的重要标志。笔者呼吁:让阳光与监狱亲密接触,让刑罚的执行在阳光下进行。

更新:2005-8-12
信息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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