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监狱问题是法学界鲜有人问津而又颇具挑战性的边缘学术课题。本文拟以狱务公开为监狱问题的学术切入点和现实考察背景,对监狱学术问题作一番初步的探讨。本文认为,当前中国监狱系统正在积极推行的狱务公开可以视为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一种有益的探索。狱务公开是保障囚犯这类典型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性保证和有效路径。本文作者呼吁:让阳光与监狱亲密接触,让刑罚的执行在阳光下进行,让人道主义的光芒普照包括监狱在内的大地。本文作者希望中国监狱改革能为国际社会贡献出具有独创性的“中国经验”。
关键词:监狱 惩罚 狱务公开 基本人权 中国经验
监狱问题在中国学界似乎一直是鲜有人问津的边缘性学术课题,只有法学界的少数专业人士在“监狱法学”这个学科内“自给自足”般地默默耕耘,由于受学科“作茧自缚”的“门户之见”、缺乏相关学科知识的“支援意识”(系博兰霓哲学术语)和法学界学术视野过于狭窄等多方面的影响,中国法学界对监狱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显得过于肤浅。其实,监狱是社会的一种隐喻性的文化符号,是解构社会历史文化的活生生的绝好样本。颇具魅惑的监狱问题在国际学术界一直处于多学科综合性研究的学术前沿,兼容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和哲学等学科背景,不少大师级的学者都对监狱问题情有独钟,不少流芳后世的经典学术名著都以监狱为研究背景。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古典刑事法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有相当篇幅的内容是以监狱为背景的。18世纪英国著名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bentham)同时也是一位颇具影响的监狱改革倡导者,他不仅著有《监狱学》,还颇具匠心地设计了一种利于对囚犯监管和矫正的“全景敞视建筑”的圆形监狱图样,尽管这种圆形监狱图样当时因遭英国国王和议会的反对而搁浅,但边沁希冀通过将建筑设计理念融入监狱文化的构想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监狱的建筑设计文化,事实上建构适宜囚犯矫正的最佳环境依然是当今国际监狱界颇为关注的现实问题。20世纪人类最具影响的学术大师之一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在其经典代表作《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中运用其独特的权力分析理论对监狱问题的学术解构令人叹为观止,有趣的是并非法学家的米歇尔·福柯其最优秀的作品恰恰是一部与监狱问题相关的著作,《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足以令“井底之蛙”般的无数法学家汗颜。
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底限度标准规则》(简称smr),smr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一直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各国监狱刑罚执行政策的基础。smr认为囚犯的人权包括生命与身体完整的权利、不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权利、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受正当法津程序保护的权利、不受各种歧视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意识和思想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以及自我发展的权利。smr堪称囚犯的权利宣言,smr提出了一系列颇具人道主义色彩的基本理念:监狱应当是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应当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帮助囚犯重返社会生活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其核心理念就是:囚犯被送入监禁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被剥夺的仅是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的监狱立法和监狱执法应当以smr这一国际性法律文件为参照进行经常性的反思和积极的完善。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封闭型的监禁场所,也是“规训与惩罚”罪犯的最直观、最权威和最显著的特殊载体。在中国百姓的民间语境中,监狱被俗称为牢房、班房,给人一种颇为神秘森严的感觉。在封建专制社会,监狱曾经是暴君和酷吏滥施淫威、张扬暴力的工具,曾经是司法专横、冤魂游荡的人间“地狱”。在现代文明社会,监狱已经成为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是通过“惩罚与规训”维护社会秩序和强化国家权威的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坦率地讲,监狱的确恰似一座带有几分神秘色彩而又令人敬畏的“围城”,当然这不是钱锺书先生笔下的貌似温情脉脉的婚姻围城,而是一座“里面的人想尽快出来、外面的人谁也不想进去”的赎罪式的刑罚围城,罪犯要为自己造下的罪孽付出应有的代价———在监狱内用时间和劳动赎罪。
由高墙电网构筑的封闭性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诚然,从安全防范等监管技术上讲一定的封闭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技术和空间意义上的隔绝或封闭不能构成对囚犯基本权利诉求予以“封闭”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囚犯对作为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正当诉求应当是敞开的,这种无形的权利显然是有形的高墙电网无法“绝缘”或限制的。监狱并非是远离社会的一方净土,近年来媒体公开披露的发生在监狱内部的狱警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罪犯甚至公然利用职权强暴女犯的现象颇令人触目惊心,狱警乃至监狱长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少数监狱管理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在他们的眼中囚犯不过是可以以执法的名义任人摆布甚至任人宰割的“沉默的羔羊”。监狱内部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现象势必导致社会对国家刑罚执行权的灾难性的信任危机。
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均衡原理是现代宪政理论的基本原理,这一宪政理念无疑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监狱亦不例外。诚然,鉴于罪犯法定身份和监狱职能定位的特殊性,尽管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公权力场域不可能苛求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完全均衡,但也应当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相对均衡,这种适度均衡对于保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囚犯的基本权益尤其必要。当前中国监狱系统正在积极推行的狱务公开可以视为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狱务公开是保障囚犯这类典型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性保证和有效路径。
所谓狱务公开就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将监狱执法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活动。通常而言,狱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罪犯的生活、卫生、医疗、劳保等方面的必要保障;罪犯及其亲属申诉、控告、举报等方面的权利及途径以及狱警执法行为规范等。狱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公告、明示,设置举报箱或设立统一便捷的咨询举报热线电话,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监狱长接持日制度,聘请特邀监狱执法监督员等等。当然,鉴于监狱执法的特殊性,狱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和适度公开的原则,要注意把握公开的“度”。在监狱法治的背景下,狱务公开的实践经验可以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巩固,建议将来在修改《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时,将狱务公开明确规定为监狱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对狱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形式等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
“公开”已经成为这个走向法治、走向权利和走向程序的时代的“关键词”,相对于一般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法院的“审务公开”、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监狱系统的“狱务公开”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监狱法治是监狱系统贯彻和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原则的应有之义,而狱务公开则是监狱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狱务公平的法理基础首先在于罪犯的“知情权”的正当诉求,与外界的空间隔离和人身自由的被限制更加凸显了满足罪犯“知情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当然,尊重和满足在押罪犯的“知情权”还有利于消除罪犯及其亲属对监狱执法的偏见和抵触情绪。从另一个角度讲,鉴于监狱的相对封闭性,身临其境的罪犯对监狱内部的执法情况最具“发言权”,并且这种“发言权”是狱外人员不可替代的。与罪犯“知情权”相对应的是监狱当局通过“狱务公开”满足这种“知情权”的义务性,推行狱务公开并非监狱当局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囚犯的恩赐,而是实现监狱法治所不容推卸的基本义务。其次,狱务公开是保障和救济罪犯基本人权的重要的程序性条件。被监禁的罪犯依然具有受宪法认可的“公民”这一法律身份,依法享有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狱务公开是罪犯获得自身合法权利的现实路径和程序性保证,监狱当局必须尊重和善待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及人格尊严,必须通过狱务公开切实保证罪犯的基本人权在监禁期间不受非法侵犯。此外,通过狱务公开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也是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监狱执法情况的重要途径。实行狱务公开有利于沟通监狱与社会的关系,淡化监狱工作的神秘感和封闭色彩,消除社会各界对监狱执法的偏见或误解,树立监狱文明执法和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
一言以蔽之,监狱固有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不能遮蔽监狱执法的人道性和文明性,监狱行刑也应当体现现代刑罚具有的谦抑、宽和、人道的精神。实际上,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监狱改革的一种潮流。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狱走向法治、人道和文明其实是一个国家真正实现高度文明的特殊而重要的标志。我想以学者的名义呼吁:让阳光与监狱亲密接触,让刑罚的执行在阳光下进行,让人道主义的光芒普照包括监狱在内的大地。同时,我也希望中国监狱改革能为国际社会贡献出具有独创性的“中国经验”。
作者简介:刘武俊,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注 释:
①笔者曾参观考察过苏皖两省的几个监狱,对印象中颇为神秘的监狱有了一些直观的感性认识,曾萌发对监狱学术问题作专题研究的想法,无奈由于当时酝酿尚欠成熟等种种缘故而迟迟未能动笔,不过与监狱有关的问题情结始终在我的心头伺机潜伏。本文系作者对监狱学术问题专题探讨的初步成果。
更新:200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