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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
监狱信息网 左红 刘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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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李宏云

课题组成员:左红、刘凤英

目录:

摘要及关键词---------------------------------------4

英文信息--------------------------------------------5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6

二、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8

(一)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监狱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和要求的具体实践-------------------------------------9

(二)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法治平安和谐监狱的需要-----------9

(三)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监狱深化“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体现-------------------------10

(四)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10

(五)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刑事执行政策文明进步的标志------11

(六)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监狱警察履行职责的主动性----------------------------------------------------11

(七)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刑罚执行效果,提高改造质量-----------------------------------12

三、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12

(一)修改、完善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规定-----------13

(二)重视社区矫治试点成果,健全社区矫正机构,构建社区矫治网络,充分发挥强大的社会改造功能-------------16

(三)依据罪犯在监禁化改造期间的成绩区别对待,体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宽与严--------------------16

(四)加强对罪犯科学分类管理的研究,探索对不同类别罪犯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宽严体现--------------------18

(五)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体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指导监狱工作实践------19

(六)加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刑罚执行变更工作--------------------------------------19

参考文献-------------------------------------------20

参考网站-------------------------------------------20

文献综述-------------------------------------------21

对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一个新的刑事政策。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能促进罪犯改造,体现刑罚效益。本文对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罚执行变更社区矫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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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党中央第一次把“宽严相济”作为国家的刑事政策明确提出来,是完善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决策。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后,许多法律工作者或学者纷纷发表意见,进行研究。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的张碧波与周德锋同志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这样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韩山青、胡丽萍在《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说:“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汤登明认为“宽”是给出路,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严”反映刑罚的本质特征。宽严相济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罚中,应根据不同的犯罪、不同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实行宽大和严厉相结合的政策。具体讲,可以理解为对那些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好、危害不大的犯罪或犯罪行为人可以放宽或减轻、从轻处罚,对那些惯犯、累犯、重大刑事犯等主观恶性大、认罪悔罪态度差、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或犯罪行为人要予以严厉打击,应予从重处罚。

二、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政权机关,其职能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监狱通过惩罚和改造罪犯,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法定权力,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监狱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监狱有责任有义务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示和要求。在监狱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依法严格文明执法,公正公开公平执法。要坚持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监狱的执法工作既要对刑罚执行全过程实行严密控制,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任何破坏或妨碍刑罚执行的现象和行为,保证刑罚执行始终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又要在刑罚效益的理论指导下,使刑罚执行富有活力,通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调适机制,实现刑罚奖善惩恶、鼓励自新的积极作用,扩大刑罚执行的效果,增强刑罚的效益。

(一)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监狱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和要求的具体实践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监狱执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监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主要的环节,最明显的标志,是监狱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和要求的具体实践。

(二)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法治平安和谐监狱的需要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监狱的根本任务就是建设法治平安和谐监狱。监狱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必然担起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破坏和谐的力量变为建设和谐的力量。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能有力地打击和威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监狱对罪犯实行给出路的政策,提高刑罚执行效益。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监狱依法治监,建设平安、和谐监狱的进程。

(三)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监狱深化“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体现

改造罪犯是监狱刑罚执行的目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监狱行刑制度的重要内容,本身就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调适,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际上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深化和延伸。它要求监狱在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中对那些改造表现好,主观恶习不深的罪犯可以放宽条件、加大幅度或增加适用面;对那些不思悔改,甚至抗拒改造的罪犯则要从严控制、从严处罚、从严管理,最大限度地体现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四)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法机关是依法治国的先行者、实践者,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行事。新形势新任务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监狱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监,有利于提升刑罚执行的职能。

(五)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刑事执行政策文明进步的标志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从“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从镇压打击遏制刑事高发到区别对待,该从严的从严,该从宽的从宽,以宽济严,宽严适度,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我国刑事执行政策以人为本,理性回归自然和谐的历程,是国家刑事执行政策文明进步的标志。

(六)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监狱警察履行职责的主动性

监狱人民警察负有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依法行使刑罚执行权、狱政管理权、教育改造权。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使刑罚执行更加具有活力。特别是监狱人民警察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必将增强执法使命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不同类型罪犯实施有区别的监管教育措施,并据以提出针对性强的对罪犯刑罚执行变更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体现刑罚功效,促进罪犯改造。

(七)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刑罚执行效果,提高改造质量

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能使罪犯在服刑中看得到希望,在希望中得到改造。从而,激励其转变思想,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监狱执法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执法环节,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监狱行刑政策的灵活性,用“宽”来救济“严”的调适,是因时、因事、因人宽缓刑罚消极后果的松紧阀门。实践证明,运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措施,极大地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也有效减轻了刑事政策运作偏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构建法治平安和谐监狱,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明显作用。但由于我国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尚不完善,具体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追求公平、公正执法时,强调了统一标准,就不能更好体现因时、因事、因人的“宽”与“严”;又如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适用条件难以把握,监狱少报、法院少裁,致使假释适用极低,而将理应非监禁化改造的罪犯监禁在监狱等。因此,在刑罚执行变更中,如何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亟待探索、研究。

长期以来,监狱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办理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体现了“宽”、“严”政策,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较多问题,突出的是:减刑滥用,将“可以减刑”基本操作为“应当减刑”、假释使用率低、暂予监外执行控制过严等。现行刑罚执行变更模式的弊端,理论界已有较多论述,行刑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但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已成共识,特别是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应以“从严控制减刑、适当放宽假释适用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原则,将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

(一)修改、完善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规定

1、按照刑事一体化的要求,提高刑罚执行的立法规格,制定监狱刑罚执行为主,包含死刑执行、社区矫治等内容的完整的《刑罚执行法》

《刑罚执行法》应将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加以规范,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减刑、假释适用中的从严从宽的对象和条件,实现全国的统一,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注重监狱执法工作与社区矫治工作的衔接,为适当放宽假释适用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较多罪犯从监禁化改造到非监禁化改造过渡,提供有力的法律及措施保障。

2、改变减刑、假释并用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减刑、假释并用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致使减刑滥用、假释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为此,建议减刑、假释分别适用,明确减刑、假释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以体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对罪恶重、恶习深、危害大,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刑罪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外国籍罪犯、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累惯犯适用减刑,严格掌握减刑条件,直至刑罚执行完毕。

假释适用的对象、条件: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过失罪犯及被判处10年(不含本数)以下的普通刑事罪犯;适用条件:一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二是实际执行刑罚达到法定期限;三是服刑期间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记录或月平均改造考核达到规定数;有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记录或月平均改造考核未达到规定数的,相应延长监禁改造期。

3、改变假释决定权,体现假释适用的性质和“该宽则宽”的政策

假释是假定释放,是执行方式、场地的变更,并非改变法院判决,更不是重新定罪量刑或改判;假释依据的是行刑过程中的罪犯表现,这一条只有行刑机关才能真正了解和掌握。因此,假释决定由刑罚执行法律调整,并由行刑机关依法行使,才符合假释适用的性质,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假释适用的法律效力。

4、修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适当放宽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病残鉴定范围由于受当时医学及形势的制约与影响,界定的病残范围狭窄,条件限制较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行刑工作实际,既难保障部分病犯的医疗权,又使监狱承担了较重压力:一是较大数量的老病残罪犯滞留监狱,占用了行刑资源,对提升监狱工作水平,提高改造质量具有一定影响;二是罪犯医疗费大幅上升,加重了监狱负担(罪犯医疗费标准每人每月5元,而一些监狱实际支出在10元以上,多的在20元以上)。因此,建议从尊重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出发,对老病残罪犯、失去犯罪能力的罪犯侧重于从宽的人道精神,放宽条件限制,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实现非监禁化改造。

5、增设假释担保制度,明确社区矫治机构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教育责任

假释是附条件地将罪犯释放到社会改造的执行方式。所附条件即是对罪犯未取消刑罚控制力的具体表现,是促使被假释适用罪犯明确自己身份,增强思想警惕性,避免重新犯错,甚至犯罪的有效手段。对被适用假释的罪犯来说,所附条件再多,与其能非监禁化自食其力,在亲人的关爱下改造的好处是不可比较的,更不会因此妨碍假释的适用,反而有利于其增强守法观念,促进自身的改造,增加“保险”。目前,我国假释所附条件虽然明确,但操作性不强,强制性弱。因此,削弱了对假释罪犯的刑罚控制力,以致社会公民普遍不清楚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混同一谈的问题时有发生,失去了社会监督的自觉性。根据前述原因,行刑实践中对假释适用实行担保是很有必要的。

假释担保可实行保证人及保证金双重担保方式。

凡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应由行刑机关直接交付社区矫治机构,办清相关交接证明,以严格刑罚执行的连续性和严肃性,明确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教育责任。

(二)重视社区矫治试点成果,健全社区矫正机构,构建社区矫治网络,充分发挥强大的社会改造功能

“从严控制减刑、适当放宽假释适用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刑罚执行变更原则指导下,将有较多罪犯从监禁化改造过度为非监禁化改造,因此,全面推行社区矫治试点成果,健全社区矫正机构、构建社区矫治网络、确立社区矫治的法律地位和措施保障是当务之急。只有对监外执行罪犯(包括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有效监管教育,才能充分发挥强大的社会改造功能,才能适应形势需要,体现“该宽则宽”,促进社会和谐。

(三)依据罪犯在监禁化改造期间的成绩区别对待,体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宽与严

在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中,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认真研究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但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1、减刑适用中的宽与严

减刑适用原则上从严掌握,但并非严而无度。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做到宽严互补,促进罪犯改造。

从“严”体现:一是对罪犯的监管教育、考核量化、报减条件、间隔、幅度方面;二是对具有危险性罪犯、累惯犯的严格控制;三是对减刑数量进行控制,在“可以减刑”的罪犯中选优减刑;四是身份意识、改造意识差、有违反监管改造规定记录的罪犯的减刑从严控制等。

从“宽”体现:一是“应当减刑”时,规定期限予以及时减刑;二是对评为改造积极分子、靠拢政府的罪犯、无违反监管改造规定记录的罪犯的减刑;三是虽属减刑适用对象,但相比较犯罪情节、性质、后果相对较轻的罪犯的减刑等。

2、假释适用的宽与严

假释适用原则上适当放宽,亦非宽而无边,也要宽严有度。

从“严”体现:一是严格适用对象,严格适用条件;二是对在监禁化改造期间有违反监管改造规定记录或月平均改造考核未达到规定数的罪犯,相应延长监禁改造期;三是经甄别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适用假释;四是违反假释考验规定后收监执行,以后不再适用假释;五是假释期间犯罪的,数罪并罚,以后不再适用假释等。

从“宽”体现:一是对适用对象,只要符合适用条件均可适用;二是享有非监禁化改造的待遇;三是未违反假释考验规定的,至假释考验期届满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等。

3、暂予监外执行的宽与严

从“严”体现: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病残鉴定、报批;二是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资格、能力,明确担保责任;三是加强监督考察,有收监情形严格收监。

从“宽”体现:一是放宽病残范围、放宽限制条件;二是疾病未愈,只要能遵守监督考察规定,可报批续保;三是在就医期间刑期届满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等。

(四)加强对罪犯科学分类管理的研究,探索对不同类别罪犯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宽严体现

当前的刑罚执行工作中,依据罪犯的基本情况实行了较为粗放的分类管理(分管分押分教等),并实现了应有的效果。但并不讳言,目前实施的分类管理存在的弊端,已经影响了监狱工作质量的提升,也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水平的提高,将进一步推进罪犯的科学分类、细化管理,提升刑罚效能。在开展对罪犯科学分类管理的研究、实践中,应将对不同类型罪犯的刑罚执行变更适用不同的宽严标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研究。

(五)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体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指导监狱工作实践

在国家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前,建议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体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规定》,指导监狱工作实践。在《规定》中明确:在监狱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提高改造质量作为检验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加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刑罚执行变更工作

大力加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监狱工作实践的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监狱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研究,积极提出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监狱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

5、《狱政管理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王泰主编

6、《监狱学基础理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编,夏宗素主编

7、《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张碧波周德锋

8、《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韩山青胡丽萍

9、《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侯铁男宋殿宝

10、《对监狱机关提高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理性思考》,汤登明

参考网站:

《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

《中国监狱信息网》http://prison.com.cn

《正义网》http://www.jcrb.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文献综述:本文就监狱在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变更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现实意义入手,探讨了当前刑罚执行变更模式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从严控制减刑、适当放宽假释适用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原则,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区别对待、宽严互补及建立健全社区矫治网络,强化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深感在监狱执法工作中,尤其是在刑罚执行变更中认真研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提高刑罚执行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本文引用了《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理论研究》、《狱政管理学》、《监狱学基础理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对监狱机关提高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理性思考》等资料中的规定和一些观点。

课题组还充分利用网络,获得了一些有益的资料和知识。主要的参考网站有:

《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

《中国监狱信息网》http://prison.com.cn

《正义网》http://www.jcrb.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等。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云南省保山监狱监狱长穆勇同志、政委李金平同志的悉心指导和鼎立支持,特此致谢。

更新:2007-5-11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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