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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杀新动向探析
监狱信息网 潘磊 杨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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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罪犯自杀多是监狱失范的管理和窘迫的改造环境所致,但是,在当前“打造文明监狱,服务和谐社会”的执法理念指导下,监狱已经完全摈弃了过去落后的违背司法理念的管理模式,罪犯服刑完全在规范化的司法环境中,监狱民警的执法和管理被严格限制在政策、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罪犯的改造、生产、生活环境也得到了与时俱进的显著改善。尽管如此,罪犯自杀现象并没有持续减少,有时呈上升态势,罪犯自杀的原因复杂,动机多样,真伪难辨,表现出区别于过去的新动向。

罪犯自杀的新动向

笔者认为,罪犯自杀呈现出六种新动向。

一、老弱病残犯中自杀现象增多

老弱病残犯是罪犯中的弱势群体,由于身体的原因,他们对分级处遇、减刑假释以及自身的健康有着比一般罪犯更强烈的期望。但是,在日常改造和生产的竞争中他们往往力不从心,当获得处遇和减刑假释的预期无法实现时,他们更多的是关注其病情和自身健康。他们认为健康是服刑期间乃至刑满释放后全部预期的根本,如果丧失了健康就失去了生存和改造的意义。当其疾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自身的健康每况愈下时,他们往往会孤注一掷,选择自杀。2007年9月,某监狱罪犯陈某,因患慢性胃病,在监狱医院长期治疗,但一直没有好转,该犯对自己的病情十分恐惧,认为得了不治之症。该犯于是认为自己没有希望了,终于在一天凌晨2时许实施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自杀案例在老弱病残监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用事实证明了老弱病残犯心理的脆弱、行为的偏激,民警在对其执法和管理中稍有疏忽,尤其是对其健康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就很可能埋下其轻生自杀的隐患。

二、新入监罪犯中没有明显征兆的实质性自杀比例升高

新入监(尤其是初次服刑)罪犯由于对监狱生活的恐惧,当他们切实体会到刑罚执行的严厉性和惩罚性时,他们的心理压力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在完全陌生的改造环境下,他们难以敞开心扉和同犯以及民警进行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对于民警,他们终始是戒备的,他们害怕因为言语不慎给民警留下不好的印象,在谈话中也往往说一些积极改造的言语。因此即便是人们通常认为可以顺利克服的困难甚至是不值一提的琐事,新入监犯却感到困惑和棘手,他们遇事谨小慎微,异常敏感,如不能及时得到思想疏导,容易产生极端的想法并付诸实施。2006年10月,某监新入监不足半年的罪犯沈某突然自杀。在分析案情的时候,很多民警大惑不解,认为不可能自杀的罪犯却自杀了,而且一点征兆都没有。在自杀的当天晚上,该犯还与其他罪犯争抢苹果吃,而且该犯没有留下只言片语,自杀的方式也是异常决绝的。

三、新组建监区容易产生罪犯自杀现象

由于生产或改造的需要,会抽调不同监区的罪犯组成新的监区。问题在于,很多在原单位改造表现不好或者民警认为改造有难度的罪犯往往会被调出,这部分人相对集中在一起,给监管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同时,新组建监区的改造正气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改造氛围较差,民警在监管制度的落实上难以扎实到位,狱情动态把握相对滞后,对于罪犯个体的深层次了解不够祥尽,对于影响罪犯改造的现实和心理问题不能及时把握和化解等等,这些因素直接制约了民警对于罪犯自杀的干预、控制和防范,容易给一些适应能力差、思想压力大、改造无希望、行动不计后果的罪犯以可乘之机。

四、以自杀(伪自杀)威胁监狱民警的现象增多

少数罪犯认为,自杀是监狱重点防范的监管事故之一,一旦实施自杀,无论未遂还是既遂,都会对民警以及单位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直至追究其责任。因此,这部分罪犯狡猾地利用了监狱的责任追究机制,常常向民警提出不尽合理的要求,当其目的无法达到时,便通过自杀(伪自杀)的方式威胁民警。由于其自杀的真伪性难辨,出于维护监管安全的考虑,民警宁愿信其有,不愿信其无,一般会适当满足其要求。这样,罪犯便利用民警的这种心态,伺机实施伪自杀,以实现满足自身需要、给单位造成影响、使民警受到处罚的不良动机。2007年6月,某监狱罪犯朱某因对民警的处理不满,趁联号罪犯不备爬到车间浆塔之上,拨开上衣叫嚣:“你们扣我分就是不给我路走”,以跳塔自杀方式威胁民警,还掏出修坯刀划头皮自伤自残。

五、为他犯创造立功受奖机会的手段性自杀增多

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规定,罪犯在改造期间,有制止罪犯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避免监管安全事故的,可以立功,不够立功条件的,可以直接加专项奖励分5—20分。少数投机改造的罪犯心怀鬼胎,互相勾结,想通过伪自杀行为或者散布自杀言论,给他犯制造检举自杀、发现自杀、制止自杀的机会,妄图以这样的手段使他犯获取行政和法律奖励。某监区罪犯李某,早晨刚出工就向带班民警汇报,罪犯孔某欲在今天夜间自杀,而且还拿出孔犯的遗书,遗书上说,“……我已经感到绝望,要离开这个世界了……”。民警十分重视李某汇报的狱情,立即组织搜身和查监,在查监过程中,果然发现了罪犯孔某藏在枕头里的长达一米多的绳子。由于民警十分怀疑孔犯自杀的举动,经过长时间的讯问和教育,孔犯终于交待了其和李某串通,欲通过伪造遗书和制造假自杀迹象为李某换取立功受奖机会的事实真相。

六、劳务加工单位罪犯自杀现象增多

劳务加工单位由于其生产的特殊性,劳动时间相对较长,同时,劳务加工单位是室内作业,生产场地比较局促,长时间的坐在室内进行紧张的劳动,使罪犯感到身体疲惫,心理压抑,情绪烦躁。如果监区不能科学安排罪犯的休息和娱乐活动,不能对罪犯的不良情绪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不能妥善解决罪犯岗位调整和获取奖励分的矛盾,不能做好罪犯的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少数畏惧劳动、心胸狭隘、悲观厌世、对前途绝望的罪犯便会有意识或无意识的选择自杀获得解脱。从今年全省发生的数起罪犯自杀案件看,绝大多数发生在劳务加工监区。

罪犯自杀的原因探悉

在分析罪犯自杀原因的过程中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导致罪犯自杀的因素既有人类自杀的一般性原因,也有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的个性原因。

一般性原因主要是:首先,罪犯自杀带有人类自杀的普遍性特征,是自身绝望的必然反映;其次,罪犯的服刑处于动态过程中,罪犯的社会关系、家庭以及自身的服刑状态一直在变化当中,如果有一个环节出现了严重恶性变化,使罪犯意识到自身的服刑不再具有意义,就可能产生自杀的想法;再次,罪犯的个体差异很大,对于各种变化的承受能力不同,对于服刑的期望值也不同,当其确实承受不了各种压力和负担,期望值确实无法达到时,罪犯自杀便合乎逻辑。

这里重点要分析的是罪犯自杀的个性原因。

一、文化因素的影响

由于传统文化中所形成的歧视犯罪和罪犯的观念,认为犯罪是为社会所不齿的,做牢一次,终生为囚,这自然形成了众多罪犯难以逾越的心理鸿沟。尽管有些犯罪从法理和道德层面分析不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和道德观念压力,但是通过案例,尤其是一些新入监罪犯自杀的案例,还是可以发现少数罪犯受到家庭、社会甚至自己的不同程度的思想歧视,不得不自我压抑、贬损,甚至自我伤害。特别是那些服刑前有着一定文化程度,职业稳定,具有较高经济、社会地位的新入监罪犯,这种状况给他们带来极大的痛苦,使他们对未来失去信心,感到无奈和绝望,企图通过自杀的方式使自己从痛苦中解脱,以近乎掩耳盗铃的愚昧方式摆脱自己深陷囹圄的事实。甚而有些不认罪服法的罪犯认为一死百了,自己清白的离开了这个世界。

二、家庭因素的影响

家庭和亲情是罪犯服刑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精神支柱,不利的家庭因素对罪犯自杀的影响很大。一方面,许多罪犯入监后受到家庭的歧视和抛弃,父母与之断绝关系,配偶提出离婚,子女冷淡漠然,亲友唾弃疏远,许多罪犯在极端绝望中往往选择自我戕害来达到自我惩罚和惩罚家庭成员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很多罪犯心中家和亲人是改造的主要动力,温暖的家是全部的希望,尤其是因犯罪而伤害家庭的罪犯,急切想通过积极改造来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家庭的变故和抛弃对罪犯思想情绪和改造信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家庭和亲人的无情变故、无情打击是罪犯不能承受之重,是压在罪犯心头的千钧棒。

三、健康因素的影响

调查显示,疾病尤其是精神疾病和自杀的关系十分密切,在精神疾病中又以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患者最危险。而这两种症状在罪犯身上多有体现。抑郁症是一种以情感障碍为主要症状的重性精神疾病,以抑郁和躁狂两种表现形式交替出现。由于少数罪犯长期面对不愉快的改造环境,或长期经受心理的痛苦体验,消极悲观,烦躁不安,饮食和睡眠状况极差,身心疲惫不堪,对所有事情都失去兴趣,特别是从事劳务加工的罪犯,长期面对狭窄的作业空间,紧张的生产流程,部分罪犯积蓄了大量的不良心理力量,在缺乏及时有效的宣泄和疏解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精神疾病。此外,患有各种急慢性躯体疾病的老病残犯,如果长期无法治愈,其难以忍受病痛折磨、丧失治愈信心、对未来生活不再感到有任何享受价值时便容易自杀。

四、心理因素的影响

变异人格心理是引发罪犯自杀的风险因素之一。一种是情绪不稳定,喜怒无常,固执,对他人抱有深刻的敌意,喜欢从阴暗面看问题,出现负性生活事件时焦虑不安,对负性情感持拒绝的态度,缺乏自我纠错的能力,在人际冲突中习惯以死相威胁;一种是多愁善感,性情抑郁,不堪重负,不能承受挫折,依赖性强,缺乏决断力,胸襟狭隘,嫉妒心强,易冲动,以自我为中心,灵活性差,喜欢向他人倾诉自己的躯体不适和不良情绪,在一定场合会流露出自己的消极言行;还有一种是情绪不稳定,遇到突发的情感事件容易大喜大悲,往往因“一念之差”做出难以挽回的决定。另外,罪犯的趋利性投机心理决定了很多罪犯具有改造的投机行为,装聋装哑装瞎装瘫,甚至以伪自杀或者通过自杀使他人获取奖励,他们就是妄图通过这种充满危险的方法来达到最为安全可靠的投机结果。

各种因素的叠加导致了罪犯自杀的原因复杂,动机多样。显性自杀案例明显上升,伪自杀的恶性示范效应在放大,罪犯以自杀作为手段的现象在增多等等。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威胁了监狱的安全稳定。监狱必须形成完善的罪犯自杀干预、评估和处置机制,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种自杀事件。

建立罪犯自杀预防和干预机制的设想

罪犯自杀的特点决定了要成功预防和处置自杀必须建立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机制。

一、罪犯自杀预防机制的设想。针对罪犯自杀的新动向,笔者认为,建立罪犯自杀预防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完善的狱情信息搜集系统。预防罪犯自杀的前提是及时、准确获知罪犯欲自杀的信息,因此,建立狱情搜集系统,畅通狱情搜集渠道尤为重要。搜集系统应分成四级六部分,四级是指分监区、监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管教职能科室,六部分是指罪犯耳目和信息员、其他罪犯、分监区民警、监区领导、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领导、管教职能科室领导。系统应自下而上逐级运作,每部分之间应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应重视发挥罪犯耳目和信息员、积极改造罪犯的情况汇报和分监区、监区日碰头、周分析、月排查等的基础性作用,强调发挥四级六部分的整体功能。

(二)建立罪犯自杀的评估组织。经过狱情搜集系统的积极运作,民警及时掌握了罪犯企图自杀的信息。但监狱应成立相应的自杀评估组织,对自杀信息的真伪进行辨别,对确定具有自杀危险的罪犯研究教育转化和管控方案,对罪犯自杀的普遍性规律和个案进行综合分析,对各种自杀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指导监督。监狱应建立一个高效精干的评估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应由分监区、监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管教职能科室民警以及监狱领导组成,可专职或兼职。监狱直管单位和监区也应建立一个相对固定的评估队伍,以便更加专业、科学、有效地研究和处置罪犯自杀案件。

三)找准自杀根源,突出超前防范。罪犯自杀预防应结合罪犯自杀呈现出的新特点,做到主动进攻,超前防范。要加强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罪犯的关心,通过制定政策和文明管理,让他们在身体上、生活上、改造上均看到希望;要加强对新入监(尤其是首次服刑)罪犯的教育疏导,增强其环境适应力和心理承受力,对那些具有现实自杀危险的新犯适当延长入监集训时间,分配到监区改造后要做好接茬教育和安全防范;组建新监区时应尽可能整体调动罪犯,避免将改造表现较差或重危分子、顽固犯等集中到新监区;对企图以自杀方式威胁民警和故意破坏监管秩序以及通过伪自杀方式为他犯创造立功受奖机会的罪犯要加强打击和处罚力度,坚决刹住投机改造的歪风;切实改善劳务加工车间的劳作环境,有效控制劳动时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和文体活动,缓解罪犯紧张压抑的情绪,使罪犯在宽松和谐的环境下劳动和改造。

(四)落实教育疏导和管控措施。加强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心理调节能力。通过教育咨询,使罪犯学会运用正确的心理防御策略应对各种困境和压力,处理好各类冲突和矛盾,尤其对性格内向、抑郁寡欢、胆小怕事的罪犯要加强心理教育和政策形势教育,必要时给予更多的精神关爱和物质帮助。加强民警的直接管理,严格落实联号和集中管理等制度,减少罪犯独处的机会,防止罪犯利用独处时机实施自杀。加强对刀具、刃具等锐利物品和电源、绳索、布条、药品等危险品、违禁品的管控,及时排除可能被罪犯利用实施自杀的物品和设施隐患。

二、罪犯自杀干预机制的设想。

对于少数经过预防未取得成效并具有明显自杀倾向和已经实施自杀未得逞的罪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杀危机干预:

(一)建立民警和罪犯的信任、控制关系。那些有现实自杀危险的罪犯,常表现出自以为是、与外界隔绝、不愿与他人沟通甚至退缩的心态。他们不仅不愿与民警沟通交流,而且对他犯乃至其家属、朋友也表现出冷漠。因此,民警要有极大的耐心和诚心去疏通罪犯思想,必要时可以找其最亲近或最信任过的人谈话,同时辅以适当的物质帮助和政策鼓励,与罪犯之间建立信任关系,进而对其思想和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达到逐渐动摇和消除其自杀念头的目的。

(二)重视罪犯异常表现,倾听其心声。如罪犯有“活着没意思”、“我受不了了”、“如有来世”之类的言语,有悲观厌世、忧伤沮丧、莫名哭泣等情绪,有失眠多梦、精神和食欲不振、行动诡秘等异常反应,民警就要意识到罪犯有自杀的征兆和可能,此时要加强个别教育和心理攻坚,使其改变消极的、极端的思维方式,同时耐心倾听其诉说,逐步了解和确定其产生自杀危机的真正原因。在倾听罪犯倾诉中,民警要运用同理心,和其一起体验沮丧、绝望、无助等情绪,使其意识到自己正在受到关注、理解和帮助,打破其孤寂感和失落感,让其对现实生活产生一定程度的留恋感,逐步使其情绪恢复到正常状态。

(三)认真分析问题,帮助罪犯解决问题。许多自杀者之所以选择自我结束生命是因为悲观绝望,不能面对危机和解决问题。因此,帮助罪犯解决问题是危机干预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民警可以运用干预技术,通过启发、引导、鼓励、暗示等方式和欲自杀的罪犯共同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危机,寻找克服困难和应付危机的策略、方法和资源,通过全面分析使罪犯明白其完全可以在民警的帮助下切实解决困难,并鼓励和引导他们重建生活信心,妥善处理自己的问题,控制自己的行为。

(四)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罪犯人身安全。自杀行为是一种极端行为,一旦实施成功,便无法挽回。因此,罪犯自杀危机干预中,不论其自杀是真是假,自杀决心是否坚定,都应采取严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罪犯人身安全。在监区内要安排联号和专案耳目对自杀危险者进行全天候特别是夜间的监视和夹控,避免其独处,并严密控制其夜间的举动,也可以将其调入高危监区、禁闭室等控制转化,自杀危险期内不能有一丝的懈怠和马虎。要清除其身边的任何可以作为自杀工具的危险物品,杜绝罪犯自杀的任何机会,通过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使欲自杀者无法达到自杀的目。

更新:2007-11-21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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