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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所检察部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思考
正义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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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积极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看守所和派驻检察室"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狠抓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积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的同时,继续严肃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在保障被羁押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还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监管干警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监所检察部门必需加大侦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以办案促监督。在各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侦查案件力度不够,工作开展滞后现象比较普遍,现笔者就监所部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工作滞后原因以及应对措施谈一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监所部门直接侦查案件范围的界定

1998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再次将监所部门直接侦查案件范围界定为: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这四类案件。除此之外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办。至2004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将监所检察部门直接侦查案件范围扩大为发生在监管场所的所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仅包括了原直接侦查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等四类案件,还包括了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从直接侦查案件范围的扩大上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侦查分工有利于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查办监管场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力度;有利于以侦查促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基层检察院监所部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尽管监所部门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都有侦查权,但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未充分履行其侦查职能的情况,究其原因之一是从领导到一般干警都普遍存在重监督轻查办的思想,在头脑中未能理清监督与侦办案件的关系。根据职能规定,监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侦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强化监督这一总目标的有效手段。

二是人员配备不到位。在部分基层检察院,未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向驻所检察室配备足额的检察人员,甚至有的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只有一人或二人,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普遍存在人员年龄偏老,干警执法水平偏低、侦查技能偏差和人员偏少"三偏一少"现象,根本不适应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需要。

三是经费装备保障不到位。现在基层检察院办案经费紧张、办案装备普遍落后.在这种锅里没有的状况下,要分到监所检察部门碗里的装备和经费就更少了,有的基层院监所部门连一辆办案用车都没有,更何况其他侦查设备了;经费缺口大,完全不能保障侦办工作的需要。

四是案件线索渠道拓展不到位。现在监所部门收到举报线索的途径主要是举报中心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在押人犯及家属的指控与举报,线索渠道不多,像这种等米下锅等案上门的模式必然造成线索相对枯竭。据了解近年来基层检察院举报中心未受理一件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情况较为普遍.由于线索来源少,加之主动摸排也不多,使得侦办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

三、应对措施

一是强化办案意识,加大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基层检察院负责人及监所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监所检察部门侦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是通过"以办案促监督,以预防促规范",在不断推动监管单位规范管理,依法监管和提高监管教育水平,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查办监管干警的职务犯罪是强化监督的有效手段,因而要强化办案意识和办案措施,加大查办力度,使该项工作与其他侦查工作一样做到早部署,抓落实,重成效。特别是监所干警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积极侦办,在严格办案纪律的同时,依法办案,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抓好法律适用,将每一件案件办成立得准诉得脱判得了的铁案,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

二是以人为本,提高干警侦查技能,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首先各基层检察院要以大学法为契机,以深入开展以"依法制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结合点,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指导办案;其次要通过侦查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提高监所干警的业务理论水平和侦查实战技能;再次要以经验交流会、案件评析会等形式总结侦办案件中一些好的做法与教训,提高监所干警收集证据和依法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

三是开拓创新,努力探索案件线索新渠道。首先加大监所检察工作检务公开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规模宣传、报刊、电台等方式公开监所检务和举报电话。并且集中公开与经常公开相结合,除坚持在监管场所进行检经常性的务公开活动外,还应深入社区、机关、厂矿、学校进行宣传,增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了解监所检察工作职能,扩大监所检察的社会影响,为拓展案件线索打下基础;其次变被动为主动,监所干警要增强职业敏感性,利用近年来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专项检查活动之机,依法主动出击,深入群众中了解情况,摸排线索;再次是向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镇信访办发放工作联系卡,卡上注明监所检察职能、侦查案件受理范围和联系电话,这样即方便群众了解监所检察部门侦查案件受理范围,又便于人民群众向我院提出控告和举报。

四是合理配置检力,确保办案需要。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加强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解决好派驻检察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监控、网络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在人员配备上,应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选调业务精、侦查实战技能强、办案经验丰富的年轻干警充实监所检察部门,加强监所检察部门办案力量。在经费物资保障上应充分考虑监所检察侦办案件的需要,加大办案经费和设备的投入,特别是侦查车辆的配置和办案正常运转要充分保障。改善监所检察部门办公条件,实现网络办公与网络案件管理,提高监所检察侦办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从而适应新时期监所检察侦办工作的需要。(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更新:2006-9-13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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