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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犯考核制度,切实推进“三化”建设
安徽省巢湖监狱 马晓华
三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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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工作实践中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最重要的标志。我省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应从调整考核内容、改革考核模式、实行科学调控、严格考核规程、制定限制性措施、健全纠错机制入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

关键词:“三化”建设计分考核

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是司法部党组作出的新部署,这既是对国内外监狱工作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监狱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战略选择,不仅体现了监狱工作的现实要求,也指明了监狱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作为在基层工作的监狱民警,我们必须要在吃透精神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敢于创新,求真务实,围绕重点,深入调研,为科学决策服务,切实推进“三化”建设进程。当前,在“三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围绕如何建立科学合法的罪犯考核奖惩制度,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民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笔者以为我省现行的罪犯日常考核奖惩制度,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就此提出修改完善的思路和重点,供参考。

一、修改完善现行罪犯考核奖惩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众所周知,罪犯考核奖惩制度,是监狱管理教育罪犯工作中最常用、最基本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其合法性和科学性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理应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在我国监狱工作实践中,先后实行过多种考核罪犯的方法,主要有查评法、汇报考核法、记事考核法和计分考核法等等,其中计分考核法是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监狱推行的将定量方法引入考核罪犯工作的考核方法,被视为我国监狱法制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样是实行计分考核办法,具体到考核结果与刑事奖励的衔接方面各地监狱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监狱规定罪犯每奖1分,就相当于减刑4天,达到91分报请法院减刑一年;有的监狱(如江、浙等地)不明确规定考核分值与具体减刑天数的对应关系,但规定罪犯考核积分达到一定量(如240分)才具有申报减刑的资格;我省在2000年以前普遍实行“月优制”,即对罪犯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按月考核,每月评定等级,按得分情况评为优、良、中、差四等,每半年六个月需达到“五优一良”以上者给予“记功”一次,“四优二良”给予表扬一次,罪犯需获得三个以上记功方可呈报减刑。我们巢湖监狱于1985年下半年开始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的试点,1986年全面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1997年我们从实际出发,对当时实行的“罪犯考核办法”进行了第六次全面的修订,改“月优制”为“累积分制”,即对罪犯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每半年在分监区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张榜公布,作为行政奖励的主要依据,监狱根据改造秩序等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每个分监区受奖人数,分监区按罪犯考核累计积分的排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评奖“累积分制”,改为“月优制”更加公开透明,受到基层民警和服刑人员的欢迎,省监狱管理局适时进行了总结和提高,并于2000年制定下发了《罪犯考核奖惩规则》,在全省监狱系统推行“累积分制”,各监狱据此制定了实施细则,使得“累积分制”考核方法在全省“遍地开花”,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了此前工作中的随意性,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民警直接负责考核,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经过几年实践的检验,特别是随着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对监管改造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累积分制”考核方法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显露,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罪犯考核奖惩规则存在不足。

关于现行的罪犯考核奖惩规则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已有不少同志对此作过较为详实的论证,从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在法制化方面,现行的《罪犯考核奖惩规则》作为监狱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过于注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即关于奖罚分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但对于如何确保奖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却一带而过,过于笼统,奖罚分基本上由民警主导,罪犯并未参与其中,而且缺乏纠错机制,法制化建设的水平较低。在科学化方面,集中表现为罪犯受奖比例的确定不尽科学,由于基本上是按相同的比例,下拨每个分监区的记功、表扬人数,导致不同分监区罪犯获得相同奖励,但实际得分却很大差异,而在同一分监区内,罪犯实际表现并无太大差别,但哪怕是相差0.2分,也会决定该犯人是获得记功还是表扬,甚至不获奖,结果有“天壤之别”,奖励结果在反映罪犯改造表现时不准确;还有按比例兑奖,客观上必然造成有一定比例的犯人不能受奖,无论该分监区整体改造秧序如何,总有一定数量的犯人没有受奖机会,这也是不科学的。由于现行考核规则过于侧重建立竞争机制,这样老病残等“弱势群体”罪犯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文盲犯相对有文化的犯人则处于劣势;同为新入监犯人、初偶犯则不如多次“进宫”的犯人;思想上认罪悔过不如劳动中超产等等。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作为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行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本身应当不断地加以充实和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2、罪犯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衔接出现问题。

2004年3月,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对于罪犯减刑、假释所需行政奖励条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如果我们仍按现行考核奖惩办法,兑现服刑人员的奖励,那么,就会造成服刑人员所获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衔接发生困难,如该《实施细则》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应获四次以上奖励才能减刑,按我省现行考核奖惩办法,罪犯获得四次奖励至少需2年时间(每半年一次评审,只有评审才有行政奖励),这样悄然延长了罪犯减刑的时间,挫伤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因此,现行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更好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3、罪犯考核奖罚办法所依据的法规已经被废止。

监狱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办法》的考核标准和内容,主要是对于《罪犯改造行为规范》(通常称之为“12号令”、“58条”)的细化和分解。现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已经被司法部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38条”)。根据(2004)司狱字第129号文件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且明确规定:“今年3月19日,司法部以第88号令颁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定于5月1日正式施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不得再作为考核罪犯改造表现,实施奖惩的依据。”这样,我们围绕原“58条”而制定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办法》,必须依据“38条”进行大幅度修改和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我们不及时地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就是知法违法,执法违法。

上述三点重在说明修改完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应注意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二、修改完善罪犯考核奖惩制度的重点

1、调整考核内容。重点是围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38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和必要的延伸。既要总结吸取我们监狱近20年来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经验,又要从监狱监管改造罪犯的实际出发,还要注意保持新办法与原办法在考核内容上的承续与衔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由于《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对于《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修订和扬弃,内容上并无根本的冲突,甚至《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38条”)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原“58条”里原有的,只是在提法和要求上更加合法,更加文明,更加体现时代精神和政治文明,因此,我们在对“38条”进行细化、分解和延伸时,必须坚持“38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此作为落实“三化”建设的具体体现。

2、改革考核模式。

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工作,仍应坚持“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逐日考核,按月计分,以分计奖,取消半年评审积分排名、按比例授奖的做法。规定每名罪犯一月一张考核表,只要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比如60分,即可给予记功奖励一次。罪犯获得记功后,其考核计分从头再计,累计达到41次奖励即可呈报减刑或假释。这样做的特点如下:一是罪犯考核计分可以打破半年和年度界限,可以跨年度累计;二是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罪犯每月均可获得一定考核计分,均有受奖的机会,都有减刑、假释的希望,这样有利于调动老病残等“弱势群体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三是可以避免罪犯因新入监而无资格受奖或因减刑而中断受奖等情况的发生;四是可以克服原办法中总有部分罪犯改造半年不能获奖的缺陷,让所有罪犯都能在希望中改造。

3、实行科学调控。

第一,将每名罪犯每月考核得分,分为基本分和表现分两部分。基本分可规定为6分,罪犯当月只要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的,即可记满分;表现分,是对各类积极改造行为的奖分,如检举揭发、写稿件、做好事、现身说法、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等均可给予一定的奖分,基本分和表现分的总和即为当月得分。

第二,对罪犯的劳动表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首先,将罪犯分为有劳动定额人员和无劳动定额人员,无劳动定制主要指监督岗、值班、教员、医务等劳动岗位的罪犯,主要考察出勤率、劳动态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底综合评定奖分;其次,将有劳动定额人员分为从事劳务加工劳动的犯人和从事固定生产项目劳动的犯人,对于从事劳务加工的犯人,实行定额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行计件制;最后,对于从事常规生产岗位劳动的犯人,则实行技术等级制,根据罪犯个人的申报,考核评定技术等级,同样的出勤率,完成同样的劳动定额,罪犯技术等级不同,所获得的劳动计分乃至生产奖金等都会不同。

第三,规定每名罪犯每月最高得分和分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得分的限额。如规定每名罪犯当月最高得分不能超过15分;每个分监区所有罪犯当月累计得分不能超过平均每人10分。监狱加强对基层考核工作的督查与调控,每月对所有分监区罪犯考核计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监狱成立由管教和生产部门组成的考核办,常设机构设在狱政科,负责每月下拔各监区的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的考核情况。可以将罪犯具体得分情况与分监区总体改造秩序和生产劳动情况直接挂勾。对于改造秩序混乱或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分监区,监狱直接从该分监区当月总体得分中扣除一定分值,相应地,落实到罪犯个人的当月得分也将受到影响,让罪犯从中受损;当然对于改造秩序好,工作突出的,如获得荣誉或完成生产任务突出的分监区,可以在分监区罪犯总体得分的上限追加一定分值,让每名罪犯从中受益。此外,对于从事脏、苦、累岗位劳动的犯人和长年从事夜班生产的犯人,劳动计分应给予倾斜,让服刑人员感到不同的付出,会有不同的收获。

第五,对于罪犯个人,也可以制定特殊的奖分条款,如评为监狱“四手”的,参加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写稿件被采用的等等的奖分,均可在当月该分监区罪犯总体得分总量之上奖分。

4、严格考核规程。

一是坚持民警直接考核。明确要求,考核必须由民警直接考核,不允许使用罪犯考评员,也不允许利用罪犯从事累计算分、抄写考核结果等辅助性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考核中依赖罪犯或发生差错的追究责任民警的责任。

二是提高考核过程的透明度。每个分监区建立考核事实公布栏和考核得分公示栏。要求所有的奖罚都要有事实,所有的事实都要及时公布,杜绝随意奖分,哪怕是奖0.1分,都要在分监区公布,都让其他犯人知道,极个别特殊情况的奖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明确考核奖罚权限。分监区一般民警只负责记录和提供奖罚分的事实,提出建议,没有奖罚的决定权,除基本分以外,奖罚1分以下由分监区主管审批,奖罚1分以上由分监区集体研究决定奖罚,2分以上由监区考核小组审核,奖罚5分以上由监狱考核领导组或考核办公室审核决定。

5、规定限制性措施。

为了切实规范罪犯的改造行为,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打击扰乱改造秩序的行为,必须对罪犯严重违纪的行为制定一系列限制性措施,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凡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罪犯,此前所获得的行政奖励,以及积累的考核分一律作废,考核分必须从头积累。

第二,规定凡因违纪一次性被扣2分以上的罪犯,当月不得基本分;一次性被扣5分以上的,当月不予记分。

第三,严管罪犯,如果在严管集训期间,一律不计考核分。

6、健全纠错机制。

一是奖罚分一律使用“三联单”。在给罪犯本人的一联中,除注明奖罚的事实、引用的条款,以及具体奖罚的分值外,还要注明罪犯享有的申请复议权利和期限。

二是实行听证制。罪犯对奖罚分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被奖罚2分以上的,听证会由监区主持进行,被罚5分以上或者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听证会由监狱狱政科主持,纪委监察室可派人参加。

以上是本人结合多年来的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就完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所作一点思考。当前,特别是司法部提出“三化”建设的工作目标以来,全国监狱工作的形势发展很快,形势喜人也很逼人,作为刑罚执行的最基层,监狱法制化建设的重点就在于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罪犯考核奖惩制度,作为基层最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此外,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和奖惩,关系到每一名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与形象,我们无论是在制定、修改考核制度时,还是在执行、适用考核制度时,都必须慎之又慎,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才算取得了实效,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监狱工作领域才算真正落到了实处,公正、公平与正义的精神才能得到最真实的体现。

更新:2006-1-15
信息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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