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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之浅见
正义网 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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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监管机关虽然在监管制度和队伍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改革,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上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监管干警利用监管职权向被监管人员家属索贿受贿,进行权钱交易,以钱抵刑,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看守所干警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但从我院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情况看,近年来,接到反映监管干部违法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十余件。尚未立案查办一起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对此,笔者就如何突破监管场所职务犯罪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种类及未成案原因

二ooo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监管干部违法犯罪的职务犯罪线索12件,其中反映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6件,举报监管干警利用监管职权向被监管人员家属索贿受贿1件,看守所干警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1件,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1件,监管干警玩忽职守1件,监管干警贪污、受贿2件。初查后,均未立案。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管部门受"家丑不可外扬"错误思想及"一票否决"的影响,往往从局部利益、本位主义出发,采用一瞒(瞒上报)、二掩盖(掩盖事实真象)、三消化(内部消化),实在不行就快速从轻处罚当事人,或在上级调查时有意"打草惊蛇",给查案工作设置重重障碍,导致案件最终"流产"。如至诚监狱原10中队罪犯陈贵全、何建军,1998年元旦脱逃,监狱不报告,到2000年4月2日罪犯在重庆等地又重新犯罪被判死刑,当重庆警方来至诚监狱办案才得知。为此,我们在查办干警玩忽职守时,由于时间较长,给查清案件带来了困难,许多证据不易收集,致该案尚在"搁浅"之中。

第二,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规律和特点,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行为人往往暗中交易,难为外界所知晓。同时,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涉案人员要么是监管民警或者司法工作人员,要么是在押人员,这些人熟悉办案程序和办案方式,都有较强的对抗能力,既使发现了线索,也很难查处。

第三,从我们受理的几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线索来看,举报人大多数是被关押和正在服刑的在押人员、服刑人员,他们大多良莠不齐,基本上都是为一己私利未达到或对管教干警心怀不满,就匿名举报。经我们查证后,均属举报不实或夸大事实。所受理的6件反映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就是类似情况。如龙凤大队罪犯匿名数次举报大队长包×贪污受贿案、建私房以及徇私舞弊,经我们先后三次查证,纯属捕风捉影,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后不了了之。

第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如我们在办理至诚监狱何某体罚被监管人一案时,由于该何属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工,系工人身份,法律没有明文界定这类人员是否构成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主体,在实际办案中也不好把握,该案也只好不了了之。

第五,近年来,从整体上看监所检察干警的素质有所提高,但也还有极少数监所检察干警业务还不够熟,侦查水平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在实际办案中,往往把大案办成了小案,小案办成撤案,突破不了案件。

二、突破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措施

针对监管场所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监所检察部门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突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1、采取多种渠道、形式,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要充分利用派驻监管场所检察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善于从日常执行监督中,从细微处,从执法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具体的说要做到"四个发现",一是要从在押犯的举报、申诉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要通过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从明显的违法操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要从来自社会的反映发现案件线索;四是要从多次入狱的在押人员中调查了解,发现前几次出狱是否涉及到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从这几个方面发现线索,都要求监所检察部门要和监管场所和法院等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同时,要建立案件线索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提高案件线索的利用率。

2、加强侦查和审讯工作,提高突破犯罪的能力。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规律和特点。为此,要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有效突破案件。第一,要做好初查工作。认真甄选案件线索,慎重选择初查时机和突破口,提高初查成案率,切忌盲目行动,浪费宝贵的线索资源。对被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事实清楚的线索,先不惊动被举报人,从外围开始秘密调查,收集证据;对被举报人知道部份举报内容的线索,采取声东击西的方法,引开被调查人的注意力,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第二,要正确使用侦查谋略。侦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调查、讯问手段获取确凿的犯罪证据,侦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要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重点围绕讯问、询问和搜查、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来设计和使用侦查谋略,善于以智取胜和在办案中滚动深挖,不断提高突破犯罪和深挖窝案、串案的能力。第三,要加大审讯力度。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案件固有的隐蔽性,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审讯工作,努力提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水平。要把握审讯时机,以变应变,以多变应不变,以不变应万变,迫使犯罪分子交待问题。要搞好第一次预审,趁犯罪分子惊魂未定,心中无数的时候,突破其心理防线。特别是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把第一次预审工作做好。要认真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心理状态,采取不同的讯问和询问策略,不能千篇一律。

3、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查证犯罪的能力。侦查工作要以证据为核心而展开,侦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各种手段和方法的使用,都必须围绕证据这个核心来进行。因此,要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既要重视口供,又不能完全依赖口供,要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以证促供",并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注意通过收集间接证据和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的再生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同时,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还要认真执行高检院制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4、建立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当前,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窝案、串案增多,加之犯罪主体身份特殊,反侦查能力强,办案工作干扰多、阻力大,单靠一个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侦查力量困难多,很难胜任。因此,要在加强与反贪、渎检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同时,在监所检察部门内部也要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建立以市级院监所检察部门为主体,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为基础的一体化侦查机制,实行"三个统一"的办案模式,即由市院监所检察部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调配侦查力量,统一领导和指导办案。省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有影响的大要案和跨地区案件的组织和协调,必要时灵活运用参办、督办、提办和异地交办等方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同时,根据监所检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按照条件认真选拨人员,建立侦查人才库,充分发挥侦查人才库人员的办案骨干作用,以促进迅速突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5、加强监所检察业务素质,提高干警查办案件的能力。查办职务犯罪是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要想及时发现犯罪,并依法突破犯罪,证实犯罪和制服犯罪,就必须要注重提高监所检察干警业务素质。根据当前监所检察队伍现状,一是要从监所检察队伍的实际出发,大兴学习钻研之风,鼓励干警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加强法学理念,侦查业务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队伍的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二是要强化岗位练兵。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干中学,学中干,边干边学,全面提高干警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三是要加大培训力度。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警侦查技能的培训,提高办案水平,以推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迅速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更新:2006-11-1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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