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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证明书应同时送达被释放人户籍地派出所
检察日报 明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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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释放证明书是一份重要的书证,它涉及到累犯及数罪并罚的认定。

当前,在被释放人又犯罪后,调取释放证明书这一证据存在较大的难度,导致刑事诉讼不能顺利进行,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刑满后的释放证明法律文书只有二联,一联送达给被释放人,一联为存根联。而侦查机关和发放释放证明书的机关一般不同一,加上当前司法协助工作尚待完善等原因,造成该证据难以调取。二是异地犯罪、服刑增加。由于侦查机关经费不足,不愿为一份书证远行几千里进行收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加强刑事司法协助,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释放机关在发放释放证明书的同时,应送达一联给被释放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以便于日后需要时能及时到派出所调取其户籍证明和释放证明这一证据。由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监管、羁押主管部门在制定释放证明书这一法律文书时,应增加送达给被释放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一联。二是被释放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收到释放证明书后,应当进行专门登记存档,录入到户籍里面,并加强对这类人员的重点管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靖州县检察院)

更新:2006-10-4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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