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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如何服从命令
法制日报 杨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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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要服从命令,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这是我国现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还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上级命令合

法时自然无话可说,但当上级命令违法时,是服从上级命令还是服从法律,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200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公务员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继续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但依旧没有规定如果该命令违法怎么办。2004年12月23日,《南方周末》张金玲文《“绝对服从”和政治文明背道而驰》就某官员感叹因“绝对服从”走向犯罪道路发表评论,认为“‘绝对服从’绝对是一个值得讨论分析的概念”,应把“对上级负责和对宪法及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当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毫不犹豫地站在宪法和法律一边”。但究竟在法律制度层面如何规制,确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般讲,公务员面临冲突要么绝对服从上级命令,要么服从法律,再不就将冲突交由第三者裁决。“绝对服从”制度肇始于君主专制制度,国家官吏是君主的奴仆,秉承君主命令辅佐其统治国家;由此,官吏与君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与权利义务无涉的全人格的服从关系,官吏必须服膺君主(或其家族)的个人目的,承担无定量、定质的义务,公、私生活无法划分,甚至婚姻或生死均由君主决定,即“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西方民主国家建立后,封建君臣制度被取缔,代之以新的公务员制度。它以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轴,公务员人格是独立的,脱离了过去全人格的服从关系;公务员服务的对象是“人民”,而不再是自己的顶头上司;公务员服务的目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私人利益;公私生活分离,不再承担无定量、定质的义务。但服从上级命令自有行政上的优势,虽然依据法治国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任何上级命令,上级命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就具体的公务员而言,具体的上级命令较一般规范,尤其是法律更为实际和直接。公务员在职务上有义务执行其上级的每一具体指示,即便对上级命令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见,基于上级应有的素养和所负的责任,由上级决定,不但会增强判断的正确率,且有利于行政快捷有效。

我国奉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公务员应当只服从合法命令,坚决抵制违法命令。尤其是目前,公务人员,或出于传统忠诚与报恩思想,或出于私利,唯上级命令是从、置国家法律于虚无现象严重,致使下级对于上级的监督机制完全丧失,对违法行政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这一点更值得强调。就我国现实而言:一、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二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二、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处于初级阶段,行政效率仍不可忽视;三、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尚待提高,判断上级命令合法与否的能力有限;四、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缺乏对于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在公务员遭遇打击报复时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公务员难以弃眼前自身利益以维护远大国家利益,过于理想的制度设计难以付诸实施。综合以上情况,在制定公务员法时,应对违法命令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应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但对上级命令有异议时,有权向直接上级反映;如意见不被接受但仍有异议,可越级反映;如上级命令仍旧被维持,则应当服从该命令。二、如执行上级命令明显违法且可能构成犯罪,即便该命令被更上级命令维持,公务员应拒绝服从。另外,为促成这一制度有效实现,还应当在公务员法中规定相应的对公务员的保障制度。

更新:2005-3-22
信息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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