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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不应领导司法,“六法观点”不该批判
甘肃日报 水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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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根据社会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等权利的武器,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执行。我不同意批判六法观点,但是,过去如果谁在判案中一提到旧法,就批评他有六法观点,六法观点有什么不好?试问在将来我们完备的法律中,要不要制定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违警法等,如果要制定,那这不是六法吗!那么,批判“六法观点”又作何解释呢?所以,旧六法也是可以参考的,不能加以批判。

我不同意批判仁政观点,过去如果有人提出正确执行法律中从宽的精神,或对重判的案子提出意,凶就批评他有仁政观点,试问要求把案子判得恰如其分,施行这样的仁政有什么不好呢?现在我们除了对极少数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之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不轻易处死刑,并且在他们服刑期间,给以完全的人道主义待遇,将来还要逐步废除死刑,这不是仁政吗?这与“仁政观点”有什么不同呢?那么,“仁政观点”又有什么错误呢?仁政是各代的圣君贤主都是一致重视的,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施行仁政呢?为什么要批判仁政观点呢?所以这些说法不对,应该纠正。

法律要极其严肃的,是要讲“准确性”的,但有些人说法律执行上要灵活运用,把有些案子该轻判的重判了,该重判的轻判了。这是不对的,所谓马列主义灵活运用,也不能这样用,因为法律是条文化的,既然定下来了,那么条文定的咋办就咋办,执法一定要适当,一定要准确。

不能以党代法、由党在司法机关操纵左右,否则就是违反宪法,也就是最大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宗派主义。

法院、检察院应依照宪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只服从法律,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或在执行上有党内外之区别。

关于肃反问题,对已确定的案件,发现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并对错案的有关逮捕、审讯人员应给予法律处分。

更新:2004-11-6
信息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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