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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申告权的程序保障
长三角监狱学论坛报道组  
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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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贵翔 马晓庆

中心摘要:

申告权是罪犯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人权,他对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和防止监狱腐败有重要意义。完善罪犯申告权的程序保障机制是实现该权利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监狱法律、法规对罪犯行使该权利的具体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疏,监狱的权利相对较大,致使罪犯行使该权利会受到限制。建议依照中立、律师制约、不受监控、平等保护、物资保障等原则,对我国罪犯行使申告权的现行程序加以完善。

内容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从罪犯申告权的法律设定到程序补救

二、罪犯申告权程序保障的一般模式

1、 中立机关介入原则

2、 律师制约原则

3、 不受监控原则

4、 平等保护原则

5、 物资保障原则

三、我国罪犯行使申告权的现行程序的缺陷

1、 罪犯申告缺少中立机关的有效监督,申告权的正常行使面临威胁

2、 缺乏律师的有效制约,监狱法没有规定罪犯有权会见律师,与世界各国及国际性文件的规定有差距

3、 对罪犯行使申告权没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4、 监狱法没有规定为罪犯行使申告权提供物质便利条件

四、我国罪犯申告权程序保障机制的设计

1、明确规定对于罪犯的申告,监狱无权处理,应由罪犯直接向中立 机关提起。

2、允许罪犯聘请律师,并通过律师转递申告材料或向律师口头表叙其申告意见。

3、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罪犯的申告行为不影响其考核,严禁打击报复。

4、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一律平等对待所有罪犯。

5、监狱应为罪犯申告提供物资保障。

更新:2006-12-19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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