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贵翔 马晓庆
中心摘要:
申告权是罪犯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人权,他对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和防止监狱腐败有重要意义。完善罪犯申告权的程序保障机制是实现该权利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监狱法律、法规对罪犯行使该权利的具体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疏,监狱的权利相对较大,致使罪犯行使该权利会受到限制。建议依照中立、律师制约、不受监控、平等保护、物资保障等原则,对我国罪犯行使申告权的现行程序加以完善。
内容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从罪犯申告权的法律设定到程序补救
二、罪犯申告权程序保障的一般模式
1、 中立机关介入原则
2、 律师制约原则
3、 不受监控原则
4、 平等保护原则
5、 物资保障原则
三、我国罪犯行使申告权的现行程序的缺陷
1、 罪犯申告缺少中立机关的有效监督,申告权的正常行使面临威胁
2、 缺乏律师的有效制约,监狱法没有规定罪犯有权会见律师,与世界各国及国际性文件的规定有差距
3、 对罪犯行使申告权没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4、 监狱法没有规定为罪犯行使申告权提供物质便利条件
四、我国罪犯申告权程序保障机制的设计
1、明确规定对于罪犯的申告,监狱无权处理,应由罪犯直接向中立 机关提起。
2、允许罪犯聘请律师,并通过律师转递申告材料或向律师口头表叙其申告意见。
3、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罪犯的申告行为不影响其考核,严禁打击报复。
4、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一律平等对待所有罪犯。
5、监狱应为罪犯申告提供物资保障。
更新:200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