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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对罪犯的严格管理
监狱信息网 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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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容质疑,严格管理对于改变罪犯恶习,从而改变罪犯世界观,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起着关键作用。然而,严格管理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在具体应用中,只有做到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否则,就可能引起罪犯的反感,人为制造安全隐患。在此,笔者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严格管理必须是依法管理

《监狱法》的出台,在明确“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经费”、“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等重大问题,使监狱摆脱到处“找米下锅”、监狱管理人员身份不明等尴尬局面的同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有许多不尽完美之处,但是,有法必依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更要自觉成为法律的维护者,成为有法必依的楷模。

然而,现实中,在实施“严格管理”时,有的监狱制订实施了一些违背法律具体条款的规定。如:在罪犯会见管理上,只是从监狱方便管理出发,规定只允许星期几会见,这显然违反《监狱法》第四十八条。在这条法律中,有“按照规定”的字眼,没明确是哪个部门的规定,这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但,作为法律、法规,应该是民意的反映,纵使监狱可以制订规定,也应该从罪犯亲属、监护人利益考虑,只要对监狱安全无害,在法定工作日,都应该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又如:有的监狱禁止罪犯收受物品,这显然违反《监狱法》第四十九条。这条法律中,尽管规定有“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但是,这条法律,首先肯定了罪犯收受物品的权利,“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不过是明确罪犯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当然,这一规定也明确监狱有批准罪犯可收受哪些物品,不允许收受哪些物品的权利,但绝不是说监狱有不允许罪犯收受物品的权利。

有的监狱制订实施了一些违背法律精神的规定。如:有的监狱把罪犯的书籍都予以没收,或一律不允许罪犯收受亲属、监护人赠送的书籍。这种做法,尽管没有违反《监狱法》哪一条的具体规定,但是,却违背了《监狱法》的精神。《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努力学习的罪犯予以奖励、第六十五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第六十六条对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作出规定,这些规定都说明《监狱法》的精神是鼓励罪犯学习的,学习当然少不了看书。特别在当前监狱的图书距离罪犯学习要求相差甚远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罪犯藏书,允许罪犯收受亲属、监护人赠送的书籍。

故而,作为执法者,特别是监狱决策者,应当对法律有较深的认识,绝不能因为强调严格管理,就忽略法律的明文规定,忽略法律的精神。

二、严格管理应该是全方位的严格管理

(一)对罪犯严格管理的范围应该是全方位的

木桶的容积取决于最矮木板的高度,这就是木桶原理。木桶原理告诉我们,要整体提高,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对罪犯的管理也是这样,假如仅对他的某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任由他其他方面松散,就会抵消严格管理的效果,最终不能实现改造目标。如,有的监狱对罪犯的公共卫生严格管理,却对罪犯个人卫生听之任之;有的监狱,在劳动工场对罪犯严格管理,在监舍对罪犯就放任不管;有的监狱对直接生产的监区严格管理,对从事后勤工作的监区就放松管理。这些,最终都导致严格管理效果的弱化。

(二)全体民警都要对罪犯进行严格管理。

我们常常看到,父亲对孩子很严格,母亲对孩子很宠爱,结果,培养出来的孩子很脆弱。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同一管理对象,管理者必须使用相同的管理手段,才能使这一管理手段产生相应的效果。表面上,严格管理往往是维护集体利益,得罪个人;实际上,最终是集体得到发展,个人得到好处。严格管理初始阶段,罪犯往往仅看到自己的利益受损害的方面,阻力较大;多数管理者也往往不愿去“得罪人”。若决策者不力求所有的管理者达成共识,部分管理者唱“反调”,就达不到严格管理的目的。在监狱对罪犯的管理中,有监狱、科室、监区、分监区对罪犯的管理,有数百名的民警的管理,只要明确了严格管理的要求,各个单位、全体民警就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而不能各行其是。

(三)对每名罪犯都要实施严格管理

要对每名罪犯都进行严格管理,使全体罪犯都感受到严格管理,形成接受严格管理的氛围,自觉接受严格管理。不能存在 “特殊罪犯”,否则,受到严格管理的罪犯就会心理失衡,感到执法不公平,对严格管理产生逆反心理,抵触严格管理。不但达不到严格管理的目的,还给监管工作带来隐患。

三、严格管理应该是连续性的严格管理

现实中,常有这种现象,那届领导种柑果,这届领导柑果砍掉,改种甘蔗。对于严格管理工作,有的监狱领导比较重视,并付诸行动,有的监狱领导却仅停留在报告中,口头上;有的监狱这段时间强调严格管理,那段时间又重视“人性化管理”。有的监狱,在上级检查评比时,对罪犯严格要求,日常工作中对罪犯的要求却不严格。这些,都弱化严格管理的效果。记得一位管理大师说过,只要持之以恒,哪种管理都会出成果。连续性的严格管理是严格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俗话说:滴水穿石,狗咬百处不成痕。对罪犯的严格管理更是这样,罪犯具有天生的“反严格管理性”,管理一旦松懈,他们的纪律就会松散。而且,一直“严”要比从“松”到“严”容易得多。更何况,从“严”到“松”又到“严”反反覆覆,反映了执法的随意性,使罪犯动摇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增强罪犯遵纪守法意识。

四、严格管理必须深化民警直接管理

笔者认为,广西监管改造工作近年取得不俗成绩,最成功的手段是强力推行民警直接管理,民警直接管理也是广西监狱系统近年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标志。当前,要施行严格管理必须继续深化民警直接管理。首先,只有深化民警直接管理才能做到严格管理。形势的要求,工作目标越来越高,肩负工作重任,民警义不容辞。其次,严格管理的“盲区” 要求必须深化民警直接管理。当前,在监区,一些统计工作、原材料、成品收发工作,甚至奖励分计算、宣传报道等工作,仍由“拐棍”掌握,这些“拐棍”仍然在制造很多不和谐因素,甚至“狐假虎威”,充当牢头狱霸,给监狱安全稳定带来潜在的隐患。要铲除这些隐患,必须由民警掌握这些岗位,使“拐棍”回到他们的劳动岗位,这就必须深化民警直接管理。

五、严格管理应当主动应用“5s”管理

严格,词典的解释为:认真不放松。严格管理就是要认真不放松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严格管理只是一种工作态度,一种虚的工作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应应用一种甚至几种具体的管理方法。胡锦涛总书记对日本的“暖春之旅”之后,第二个“日本热”即将到来,从日本引进多年的“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管理,为对罪犯进行严格管理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管理方法。笔者对管理方式关注多年,认为“5s”管理最适合监狱严格管理。首先,它操作简单,容易执行。5s”管理知识简明易懂,监狱管理人员素质差异较大,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都能掌握“5s”管理的要领。其次,“5s”管理的方法与监狱严格管理的方法类似,都是对被管理者作出严格的规定,都要持之以恒才取得实效。再次,“5s”管理的目的与监狱严格管理的目的一致。“5s”管理的目的与监狱严格管理的目的都是通过管理,使被管理者养成良好的习惯。所以,在推行严格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应用“5s”管理。

作者单位:广西英山监狱 地址:桂林市横塘路29号

更新:2009-1-9
信息编辑:Chi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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