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废除死刑应当成为政治家的一种信仰。3月28日,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中68个死刑罪目前可废除67个半,即只保留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的死刑。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相反,过分依赖死刑掩盖了犯罪的复杂性和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4月3日《青年周末》)
废除死刑是一个趋势,笔者也表示赞同,并且废除死刑首先要从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开始,逐步走向全面废除死刑。但是,要使死刑逐步减少,并不能一味地指责民意,或者寄希望于政治家将民意降下来,我们的专家与立法者也得思考如何先提高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死刑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主要与民众的思维、传统心理有关,毕竟“杀人偿命”是古已有之的观念。但不可忽视的是,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有期徒刑法定刑太低,而且执行不严格。根据刑法规定,我国有期徒刑最长是15年,而且对于数罪并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最高刑期20年。虽然我们国家也有无期徒刑,但在现实中很少有罪犯是终生监禁的,而是在服刑2年后变更为15年到20年,换句话说,无期徒刑相当于22年到17年有期徒刑。而在西方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或者很少适用死刑,但是他们的有期徒刑最长都在30年以上,对于数罪并罚,一些国家甚至是上不封顶可判几百年以上。此外,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无期徒刑也进行了严格分类,设置了终生不得保释的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即使废除了死刑,终生不得保释的无期徒刑也保持了足够的威慑力。
我们国家的有期徒刑不但法定刑低,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带有很大随意性。从执行程序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中的变更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加之有关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使当事人无法参与到这一变更程序中来。司法部曾经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过统计,发现很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只关押十五、六年就被释放。而在西方一些国家,虽然刑罚执行过程中也有变更程序,但执行程序严格,因此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轻易走出监狱的事件鲜有发生。
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定刑低,执行中变更措施太多、太宽松;另一方面,一些专家在呼吁减少和废除死刑。那么,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何实现惩处,如何对其他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产生威慑力呢?我们不断听到有专家呼吁减少和废除死刑,却很少听到有人呼吁提高法定刑,也很少看到专家和立法者在为提高法定刑进行调研和征求民众的意见。
因此,笔者在此借专家呼吁减少与废除死刑的东风,也呼吁专家和立法者能够切实研究如何提高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更新:20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