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罪犯实行科学文明管理,不体罚虐待罪犯、不刑讯逼供、不侮辱罪犯人格、不违规使用警戒具。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公开、公正、公平地申报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保外就医。
三、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保证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有病予以及时治疗,尊重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
五、保证罪犯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开展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六、依法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搞好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不搞超体力劳动。
七、保证干警为警清廉,不索要不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收受贿赂。
八、依法做好罪犯会见工作,对来监狱会见的罪犯亲属文明接待。
九、保证举报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罪犯及其亲属不受打击报复。
十、保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定期征求检察机关和罪犯亲属的意见,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及时处理和采纳。
更新:200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