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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执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考核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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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

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参见第2条)

警械和武器的概念警械的概念: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武器的概念: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参见第3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参见第4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的警告义务

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参见第6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报告义务

1、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报告义务。(参见第12条)

2、使用武器的报告义务。(参见第13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的责任

1、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第14条)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见第14条)

(2)国家赔偿: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或者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参见第14条、第15条)

更新:2005-10-24
信息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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