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
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参见第2条)
警械和武器的概念警械的概念: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武器的概念: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参见第3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参见第4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的警告义务
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参见第6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报告义务
1、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报告义务。(参见第12条)
2、使用武器的报告义务。(参见第13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的责任
1、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第14条)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见第14条)
(2)国家赔偿: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或者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参见第14条、第15条)
更新:2005-10-24